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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及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

更新:2023-09-17 08:48:24 高考升学网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是大家茶余饭后关心的话题,不仅是因为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涉及千万事业编工作人员,也是因为当前全国各省区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不一,引发大家对于工资问题的广泛讨论以及思考。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一直以来炒得沸沸扬扬,相关信息也非常多,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与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

(一)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要严格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和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求列入机关工资改革范围的,应由各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同级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共同审定。

(二)中央在甘单位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范围,省工改办根据其主管部门的批件,实施工资套改。

二、人员对象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是列入机关工改范围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此外,下列人员亦可参加机关工资制度改革:

(一)1993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按甘政发[1984]110号文件规定,经人事部门批准在编制内招聘一年以上的乡镇招聘干部;

(三)1993平9月30日前已调入机关但未转移工资关系的人员,应按省委有关规定将工资关系转入机关,参加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改革;

(四)1971年11月底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三、职务工资套改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职务为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批准,兼任国家机关高一级领导职务的,可按高一级职务进行套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兼任高一级领导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执行哪一种工资制度,凡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应按现担任的行政职务套改。

(三)1985年以来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现职务低于原在部队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军官职务的,可按其原在部队相对应的军官职务进行套改。

(四)1993年9月30日前,因工作调动尚未任命职务的人员,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任免机关确认的职务进行工资套改。

(五)1993年9月30日前已免职的人员,凡因年龄等原因退居二线的,可按免职前的原职务进行套改;凡因不称职或犯各种错误而被免职的,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任免机关确认的职务进行套改。

(六)1983年9月1日前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含待批待授),并一直在机关工作,至今尚未确定行政职务的人员,参考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行政职务进行套改。

(七)少数优秀工人,经任免机关批准任命或按法律程序选举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按任命或选举担任的行政职务确定职级工资(工人身份不变)。免去行政职务后,按工人重新确定工资。

(八)按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停薪留职的人员,可按停薪留职时的职务-套改,作为档案工资予以记载;待合同期满回单位工作后,从回单位当月起执行。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也从回单位工作的当月起计算。

四、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学历计算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从参加工作和任命(聘任)现职务的当年起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以现行计发工龄津贴的办法计算,工龄津贴每月为多少元,即工作年限为多少年。这次工资套改时,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均计算至1994年。

(二)工作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职务、学历、年龄均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工资改革期间不得更改。

(三)工作人员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如按原低一级职务套改职级工资时,可以将任现职的年限与任低一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

(四)1985年以来,从低安排了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这次根据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套改工资时,其原在部队的任职时间可与到地方任低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任职年限(如某同志原在部队为副营职干部,转业时已任职满5年,转业到地方后一直任股长或科员3年,则该同志任副科级的年限应计算为8年)。

(五)按甘人事[1986]32号文件规定,首次确定一般行政职务的人员,至1993年9月30日前职务未变的,其任职年限可根据甘工改办[1986] 123号文件规定从1985年7月1日起计算;凡按甘人事[1987]26号文件确定一般行政职务的人员,至1993年9月30日前仍未变动职务的,其任职年限可从1987年6月起计算。

(六)1983年9月1日前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含待批待授)并一直在机关工作,至今尚未明确行政职务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为科级以下行政职务的,其任职时间从1985年7月1日起计算。

(七)个别经省职改办批准开展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单位中,只有专业技术职务而无行政职务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行政职务后,凡确定为正副科级以下职务的,其任职年限可根据甘职改组[1987]14号文件规定精神,按以下三种办法计算:

1.凡1983年9月1日前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和经省职改办批准的待批待授人员,任职年限从1985年7月1日起计算。

2.职称改革后,我省首批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

3.1988年下半年职称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晋升后聘任之下月起计算。

(八)原为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调入机关后按其在原单位经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行政职务安排的,其调动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原为技术人员,调入后确定担任行政职务的,其任职时间从调入机关后任职的当年起计算。

(九)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批准任命或按法律程序选举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工人,转干后仍继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其转干前后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十)经人事(组织)部门批准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非统配“五大”毕业生,凡国家承认学历,学习期间未计算工龄的,参照国家对统配大专以上毕业生的规定,学习时间(专科2年,本科4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工资套改。

(十一)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国家规定学制的,其学历年限按其在校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十二)在高海拔地区工作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有害、有毒等工种工作多折算的工龄,不能作为套改工资的工作年限。

五、工人工资套改

尚未确定技术等级的工人,这次套改工资采取临时过渡的办法,先以现行工资水平划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仅作为这次套改工资之用),即82.5元及其以下的(兰州工资区标准)按初级工,89.5-104.5元的按中级工,114元及以上的按高级工进行套改。待考工定级后再根据确定的技术等级进行调整。套改后工资待遇低于新参加工作工人定级工资水平的,可按新参加工作工人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六、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在国家计划内招收,由国家统一分配到我省工作的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见习期即按国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非统配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见习期满后,分配在兰州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的,其职务工资在国家规定标准上高定一档;分配在其它各地的,可高定二档。1993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这次套改后,其职务工资或级别(岗位)工资低于同等学历人员工资定级水平的,按同等学历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分别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1.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为:第一年170元,第二年180元,第三年转正工资按初级工一档执行,第四年经考试、考核合格,按初级工二档定级。

2.技工学校毕业的技术工人,第一年执行180元,第二年经考试合格,按初级工二档定级。

2.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工资为170元,第二年转正工资按普工一档执行,第三年按普工二档定级。

4.截止1993年9月30日前尚未转正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其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从1993年10月1日起改按新拟标准执行。

5.复退军人安置后,执行技术工人工资标准。军龄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执行相应年限学徒期工资待遇;满三年以上的,按同期技术工人确定工资。

七、其它有关问题

(一)我省现执行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食调价补贴、肉食补贴、书报费、洗理费、交通补助费和岗位津贴等,按《实施办法》规定将其中64元纳入职级工资标准后,每人每月保留36元。

(二)根据国家规定。按照甘人事[1986)40号和甘工组发[1988]45号规定发放的知识分子、老职工补助和少数民族地区补贴,暂继续执行。

(三)关于浮动工资问题。按照省政府甘政发[1983]387号、劳人薪[1986]105号、[1986]农(人)字第10号、甘教委字(1989) 034号、甘卫人字[1991]350号、省委办发[1992]28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这次工资改革后,浮动工资按原规定范围继续享受,浮动时间连续计算。在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套改时应取掉已固定和浮动的工资后进行套改。原已固定的一级工资可按原职务新的职分工资高定一档;现浮动的一级工资,在各自职务套改后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工资。

(四)关于奖励升级问题。

1985年以来按人事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而享受了奖励升级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在这次套改后的基础上高定一档。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奖励升级,按百分之三、千分之二奖励升级,企业调入人员适当高定的工资,企业的浮动工资,以及按省政府甘政发[1992]234号文规定奖励升级的均不再高定。

(五)因犯有各种错误到1993年9月30日前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其职务工资可低定一档。如套改后工资在本职务最低档的,一年之内每月扣减本人职务工资一个档差的工资额。1993午10月1日以后到本单位工资改革结束之前,受上述处分的人员亦按上述办法处理。

(六)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立案审查或经政法机关批准拘留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待问题审查结束后,再按审查结果确定如何套改。

(七)对个别表现不好的工作人员,其职务工资需低套一档的,报地(厅)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机关工人的奖金适当拉开差距发放的具体办法,省级各单位和中央在甘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金总额按工人全部工资总额的30%计),报经省工改办核准后执行;地县所属机关工人奖金的发放办法,由各地区自定。

(九)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确定工作,由省人事局组织专门力量,调查研究,制定办法,另文下发。

(十)1993年9月30日以后调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从调入的当月起,比照本单位同职务(同岗位)、同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岗位)工资和职务工资,执行新工资标准。

八、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都应按统一格式,建立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表》(附表一)、《甘肃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套改花名册》(附表二)和《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审批表》(附表四)。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单位在上报实施意见的同时要附报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各地、州、市人事(工改)部门要拟定具体实施意见,并负责汇总本地区这次参加工资改革的人数、套改增资情况、月增资总额,报省工改办审批后实施。

(二)工作人员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审批后执行。凡属省委管理的干部和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除县(市、区)四大班子一把手委托地(州、市)委审批、上报备案外,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填表要求填写《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表》一式五份,经各地、州、市委或省级厅(局)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工改办办理审批手续。各地、各大口管理的干部,其审批权限自定。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人员对象

1.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五类事业单位执行,不得任意扩大实施范围。

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民政部门所属部分社会福利工厂,一九八五年工改以来一直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这次工改可继续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2.人员对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是:

(1)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2)一九九三年度安置到上述单位中的军队转业干部;

(3)按甘人事[1993]20号文件规定,经人事部门批准在编制内招聘并已定级的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干部;

(4)上述单位中1971年11月底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二、分类管理,

(一)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类型事业单位的审定,应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级财政、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各级工改部门办理增资审批手续;中央在甘事业单位由国家主管部(委、局)审定,并以书面形式函告省工改办办理增资审批手续。

(二)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1.全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中,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的比例为7:3,其津贴数额的计算办法为职务工资除以7乘3.(如讲师一档职务工资205元,津贴数额为:205元÷7X 3=88元。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总额为293元)。

2.差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中,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的比例为6:4,其津贴数额的计算办法为职务等级工资除以6乘4.(如上例讲师一档职务工资205元,津贴数额为205元÷6X4=137元。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总额为342元)。

(三)自收自支单位,可以按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加大活的部分的比重。在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可高于40%。经济效益高,津贴比例亦高,这类单位在未实行工效挂钩前,其比例最高以不超过50%为宜。津贴数额的计算办法同上。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也可实行企业化管理和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

自收自支单位津贴比例的确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好坏,由各级工改部门核定并办理增资审批手续。

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实施

(一)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和聘任期满未续聘的人员及只评了任职资格尚未聘任的人员,均按所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

(二)超职数限额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兑现职务工资。部分事业单位经批准按有关规定聘任的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不能按所聘任职务套改工资。其内聘职务高于原职务的待遇由本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进入档案工资。

(三)一九八五年以来,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现职务低于原在部队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军官职务的,可按其原在部队相对应的军官职务进行套改。

(四)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需要高套的,应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具体情况提出高套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省工改办批准后执行。获得过奖励升级的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按奖励升级规定高套。

四、职员职务工资的实施

(一)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必须规定聘期和职数限额,管理人员解聘后,未明确职务的暂按聘任前原任职务套改工资。

(二)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免职或解聘的人员,因年龄、健康等原因退居二线或因工作调动而免职暂未任新职的,可按原任职务套改工资,因犯错误或不称职而免职的,应以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重新明确的职务套改工资。

(三)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职员职务评定前,同一职级职务晋升(如副厅晋升为正厅,副处晋升为正处,副科晋升为正科)的,其职员职务工资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在套改后基础上提高一档执行。

五、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的工资套改

(一)按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在上级下达的职数限额内,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在聘期内可按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

(二)按人法发[1991]5号、甘人事[1991]29号文规定,由用人单位核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履行了聘用干部手续的工人,在聘期内可按现任职务套改工资。

(三)在管理岗位上的工人,在编制定员和干部职数内聘任或任命为副科以上行政职务的,可按现任职务套改工资。

(四)除上述(一)、(二)、(三)条规定外,其他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包括事业单位在改革中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从工人中聘任或任命的从事管理工作的厂长、经理等无职级人员,一律仍按工人套改工资。

(五)工人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解聘或免职后,应按工人重新确定工资。

六、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的确定

鉴于我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大部分尚未考核确定技术等级,这次工资套改拟采取临时过渡办法,暂按工资额对应确定技术等级进行套改,即:82.5元(兰州工资区标准,下同)及以下按初级工,89.5元一104.5元按中级工,114元及以上按高级工套改(此办法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待考工定级后,再根据确定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进行调整。

七、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的计算及职务的认定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从参加工作和任命(聘任)现职务的当年起计算,这次工资套改时均计算至一九九四年。其中,工作年限的计算以现行计发工龄津贴的办法计算,工龄津贴每月多少元,即工作年限为多少年。

(二)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年龄、职务,均以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档案原始记载所认定的为准,工改期间一律不得更改。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期间断和经省职改办批准转换相近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同级专业技术职务间断前后聘期可合并计算为任职年限。

一九八三年以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含待批待授)的人员,实施聘任制后仍聘为与本人所获职称相应职务的,其所获职称年限可与聘任后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四)行政管理人员任职时间间断的,如属工作调整变更而间断,同一职级间断前后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如属撤职或不称职及因犯错误而免职的,按任现职时间计算。

(五)工作人员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如按原低一级职务套改职务工资时,可将任现职年限与任低一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

(六)一九八五年以来,从低安排了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这次根据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套改职务工资时,其原在部队的任职时间可与到地方任低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任职年限。

(七)按甘人事[1986]32号文规定,首次确定一般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至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职务,未变动的,其任职年限可根据甘工改办 [1986]123号文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计算,凡按甘人事[1987]29号文确定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至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仍未变动的,其任职年限可从一九八七年六月起计算。首次确定非领导职务后又晋升职务的,其任职年限均从晋升职务的当年起计算。

(八)管理人员在正常调动中从低安排职务的,可将原任较高职务的时间与任现职的时间合并计算为任职年限(受降职处分的除外)。

(九)从机关、企业调入的人员,调入前经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副科级以上职务任职时间,与调入后任同级职务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十)经人事(组织)部门批准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非统配“五大”毕业生,凡国家承认学历,学习期间未计算工龄的,参照国家对统配大专以上毕业生的规定,其在校学习时间(专科二年、本科四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进行工资套改。

(十一)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国家规定学制的,其学历年限按其在校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十二)在高海拔地区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等工种工作多折算的工龄,不能作为套改工资的工作年限。

八、津贴的实施

(一)凡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五类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都要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系统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人员津贴项目、津贴档次和发放办法的指导性意见。各单位应依照《实施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本单位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由各级工改办核定津贴总额后实施。

津贴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

津贴应根据对工作人员工作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为依据,拉开档次,严禁平均发放。各级工改部门核定的津贴总额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二)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凡按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套改了职务工资的,可领取领导职务津贴。领导职务津贴标准,应由单位按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和对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具体确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凡按职员套改了职务工资的,则应领取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不另发领导职务津贴。

九、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对国家计划内招收、由国家统一分配到我省工作的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见习期即按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非统配生仍执行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的见习期或初期工资待遇),见习期满后,分配到兰州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的,可在《实施办法》规定的职务等级工资基础上高定一档,分配到其它地区的可高定二档。

(二)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工改后其职务工资低于新参加工作同学历人员工资水平的,可按同等学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三)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执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为:第一年170元(含40元津贴,下同),第二年180元,第三年转正,执行初级工一档工资,第四年经考试、考核合格,按初级工二档定级。

技工学校毕业生,第一年执行180元,第二年经考试合格,按初级工二档定级。

普通工人熟练期第一年工资为170元,第二年转正,执行普工一档工资,第三年定级,执行普工二档工资。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中尚未转正定级的人员,从十月一日起改按新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五)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转正定级的工人,如套改后工资低于新参加工作工人定级工资标准的,可按新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后,执行技术工人工资标准。军龄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执行相应年限学徒期工资待遇;满三年以上的,按同期技术工人确定工资。

十、其他问题

(一)我省现执行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肉食补贴和书报费、洗理费、交通补助费、岗位津贴等按《实施办法》规定将其中64元纳入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后,每人每月保留36元。

(二)根据国家规定,我省按甘人事[1986]40号文件规定执行的知识分子、老职工补助和按甘工组发[1988]45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暂继续执行。

(三)按照省政府甘政发[1983]387号、劳人薪[1986]105号、[1936]农(人)字第10号、甘教委字[1989]034号、甘卫人字 [1991]350号、省委办发[1992]28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这次工资改革后,浮动工资按原规定范围继续享受,浮动时间连续计算。在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套改工资时,应取掉已固定和浮动的工资后进行套改。原已固定的一级浮动工资可按原职务新的职务(技术)工资高定一档;现浮动的一级工资,在套改后的工资

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

(四)一九八五年以来按人事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 ”劳动奖章获得者、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而享受了奖励升级的人员,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可在这次套改后的基础上高定一档。各地区、各系统(行业)规定的奖励升级,按百分之三、千分之二的奖励升级和按省政府甘政发[1992]234号文规定奖励升级的,均不再高定。

(五)各类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处分还不到一年的,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可低定一档。如套改后工资在本职务最低档的,一年内每月扣减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一个档差的工资额。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至本单位工资改革结束前,受上述处分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亦按上述办法处理。

对个别表现不好的工作人员,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需低定一档的,报地(厅)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经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或经政法机关批准拘留审查的人员,在组织未作结论前暂不进行工资套改。审查结案后,再根据定性处理结果确定工资。

(七)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经批准由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凡工资关系已转入调入单位并起薪的,可参加工资套改,工资关系还未转入的,不得参加套改,待工资关系转入后,按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并从工资关系转入之月起执行。

调入人员原在企业享受的浮动工资、3%奖励工资和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适当高定的工资等,都不能作为工资套改时高定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依据。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调入人员,从调入之月起比照本单位同职务(同岗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八)停薪留职人员,按停薪留职前的职务,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套改工资,并在档案工资中记载,待合同期满返岗工作后执行。

(九)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办理。增资经费仍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十)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由省人事局组织专门力量,调查研究,制定办法,另行下文。

十一、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都应按统一规定,建立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表》(附表一)、《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花名册》(附表三)和《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审批表》(附表四)。省直和中央在甘各有关单位,在提出工资改革所需增资指标申请报告的同时,要附报附表一、附表三,附表四;各地、州、市人事(工改)部门要负责汇总本地区这次参加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人数、月工资总额,月增资总额、经费来源分类,与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起报省工改办核拨工资改革增资指标。

(二)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审批后执行。凡属省委管理的干部和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所在单位按填表要求填写《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表》一式五份,经各地、州、市委和省级厅(局)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工改办办理审批手续。各地、各大口管理的干部,其审批权限自定。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和对象,要严格按照79号和85号文件规定执行。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和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相同。其对象是从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并一直由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离退休生活费的人员。

(二)对于一九九三年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组织未明确通知离退休,也未明确延长工作时间的人员,均在套改工资后即办理离退休手续,并一次从在职人员中核减,列入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

二、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一)离休干部

1.离休前有职务的离休干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即离休干部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亦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2.离休前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离休干部,这次增加离休生活费时,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与副厅(局)级相对应,1937年7月7日至 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与正县(处)级相对应,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与副县(处)级相对应,分别增加离休费。离休前虽有职务,但所任职务低于本条规定同期参加工作人员对应级别的,可按照本条规定对应的级别增加离休费。

3.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享受县级、地级、省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分别按副县级、副地级;副省级增加离休费。明确批准享受同级正职待遇的,以批文为准,按相应级别增加离休费。

(二)退休干部

1.退休前有职务的,可按照甘政发[1985]235号文件规定比例增加退休费。即1952年以前参加工作、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5%增加退休费;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实施办法》规定比例(即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2.退休前无职务和职务不明确的退休干部,退休时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对应正科级,20年至29年的,对应副科级,19年以下的,对应科员级,相应增加退休费。

退休前虽有职务,但所任职务低于本条规定退休时二作年限所对应级别的,可按照本条规定对应的级别增加退休费。

(三)退休工人

1.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按技师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生活费。

2.1993年9月30日前已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证书后退休的工人,按已取得的技术等级增加退休费。

3.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退休时仍执行8级工资制的退休工人,原工资等级为1-3级的,对应初级工,原工资等级为4-6级的,对应中级工,原工资等级为7-8级和加了倒级差的,对应高级工,分别增加退休生活费。

4.参加了1985年工资改革,退休时没有确定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按工资额对应,即基础岗位工资合计为114元(兰州工资区标准,下同)及以上的,对应高级工,89.5元、96.5元、104.5元的,对应中级工,82,5元及以下的,对应初级工,分别增加退休生活费。

上述各条中相对的职务(岗位)级别,仅适用这次工改中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

三、离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岗位)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时,各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依下表执行

各 职 务 平 均 增 资 额

单位:元

四、退职人员增加退职费办法

根据国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退职前有职务的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无职务的干部均按科员级对应,工人均按初级工对应,按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以下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工改后基本工资的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其中按一定比例发放的部分,可按省政府甘政发[1985]235号文规定执行:即1952年前参加工作、工作满三十年的,按100%计发;195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工作满三十年的,按9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90%计发。

根据省上有关规定,在乡(镇)工作满三十年、并在乡(镇)退休的,可按100%计发;满三十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亦按100%计发。

(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和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提高退休费的比例标准,仍按甘政发[1981]375号、甘人事[1989]4号文规定执行。

六、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这次工改后按国家和省上规定计发的各项物价、福利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均予以保留纳入离退休费总数。参加这次工资套改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各种补贴只保留计入工资后剩余的部分。

(二)对符合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享受每年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费补贴的离休干部,在增发1-2个月的工资时,可将这次工改中新增的离休费列入基数计发。

(三)按甘政发电[1993]036号电报通知,给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5元预发的新增离退休费,在按本实施意见增加离退休费时予以扣除。

七、关于审批程序

副地(厅、局)级(含享受同级待遇)以上离退休干部,由供给单位填写审批表(附表五)一式五份,送各地、州、市、省直各部门审核后,报省工资改革办公室审批。其他离退休干部和工人,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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