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具体领取标准如下。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自2023年10月起,烟台市本级、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黄渤海新区、莱山区、高新区、蓬莱区、长岛综合试验区、龙口市、莱州市、招远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980元/人/月,较调整前上涨了90元/人/月。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09元/人/月,较调整前上涨了99元/人/月。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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