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失业保险政策解读(人社局)
一、失业保险参保申报
(一)用人单位新参保申报:
先由用人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和拷贝申报资料,录入完毕后携带以下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④上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无报表的单位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凭证及复印件,并由主管单位出具证明。
(二)参保单位进入新的缴费年度时的申报:
参保单位在每年的4-5月携带软盘和本单位上年度的《劳动情况年报表》或本单位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中拷贝本单位的《湖南省失业保险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表》;审核本缴费年度的失业保险应缴基数;然后,根据审核的基数申报个人和单位的本年度缴费基数。
(三)参保单位的异动申报:
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在初次申报完成后,若有人员异动(增加或减少),则应及时填报《参保单位人员异动情况表》(书面一份并加盖公章,软盘拷贝一份)于当月1日至20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异动当月异动。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城镇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可采用月缴费,也可选择季度缴费)
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1年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此款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⑥在职人员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安置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继续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年以上后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待遇期限时,以前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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