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领取流程】
办理流程:
1、申报。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审核。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窗口对单位缴费及失业人员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3、申领登记。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窗口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
4、发放。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次月发放失业待遇。
办理材料:
(一)原用人单位应提供资料:
1、失业人员的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3、单位与职工签订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
4、单位支付失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原件。
(二)个人应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社会保障卡原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办理地点: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70号
办理时间及时限:当月申报,次月发放待遇。
咨询电话:0713-8353097、8128603
注意事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来办理终止失业保险金待遇需带材料: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失业人员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办理人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4.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原件;5.《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领多少钱】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失业金标准上调: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从2017年11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提高至85%,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488元/月、1275元/月、1173元/月、106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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