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职工生育津贴是什么意思?中山的生育津贴如何领取?首先我们要了解下生育津贴是什么,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这里的核心关键在于: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生育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那么中山生育津贴有哪些新政策呢?报销流程是如何的?本文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资料,可供参考!
一、选定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就医确认点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后到各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定计生情况,即时受理,受理成功后打印凭证给予申请人,即时办结。
(一)新增就医确认点
1、选定市内产前检查就医确认点。持本人社保卡到我市社保服务自助终端自助进行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办理成功的,即时生效。
如个人原因错选且没有在错选的医疗机构发生产检费用,需重新选定市内产前检查就医确认点的,可持本人社保卡到我市社保服务自助终端自助办理。
2、选定市外产前检查就医确认点。申请人填写《中山市产前检查就医确认申请表》(附件1)、并持参保人社保卡、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有效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各镇区的人社分局办理。即时受理,受理成功后打印凭证给予申请人,5个工作日办结。此外,参保人还应办理生育异地备案手续。
(二)变更就医确认点
参保人因工作调动或住所变化或医院建议转院等原因需变更产前检查就医确认点的,申请人填写《中山市产前检查就医确认申请表》,并持参保人社保卡、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有效的身份证或社保卡,以及支持变更原因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各镇区的人社分局办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成功后打印凭证给予申请人,5个工作日办结。
二、生育异地备案申请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后到各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定计生情况(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除外),因无人照顾等特殊原因在市外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一)新增生育异地备案
申请人填写《中山市社会保险生育待遇异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持参保人社保卡、配偶(或亲属)的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或工作证明等当地居住或工作的资料、配偶(或亲属)有效的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有效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各镇区的人社分局办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成功后打印凭证给予申请人,3个工作日办结。
(二)变更生育异地备案
因工作调动或住所变化或医院建议转院等原因需变更就医地的,申请人填写《中山市社会保险生育待遇异地备案申请表》、并持参保人社保卡、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有效的身份证或社保卡,以及支持变更原因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各镇区的人社分局办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成功后打印凭证给予申请人,3个工作日办结。
(三)办理注意事项
1、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珠海上?医院、江门中心医院、江门五邑中医院、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等视同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2、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报销待遇的,珠海市人民医院、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珠海上?医院、江门中心医院、江门五邑中医院、江门市人民医院、江门市妇幼保健院、江门市蓬江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等珠中江互认医院不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三、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申请
(一)办理条件
参保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后到各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定计生情况(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除外),产前检查、施行计生手术或住院分娩的上月正常缴纳我市生育保险费,且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未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费用:
1、已办理生育异地备案和生育就医点确认手续,且在选定的市外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
2、在异地已备案或市内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未能联网结算的住院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上月生育保险未缴满12个月,待缴满12个月后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未办理生育异地备案手续在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二)办理流程
在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填写《中山市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附件3),持医疗收费收据(需医院盖章)、费用明细清单(需医院盖章)、住院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等病案资料、门诊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病历等病案资料(病历资料内容需包含出入院时间/门诊就诊时间、孕周、排胎日期/手术日期、分娩方式/计生方式和胎儿数等信息)、参保人有效的身份证及社保卡、参保人中山本地6大银行(工、农、建、中、广发、交通)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或有参保人本人签名的借记卡等,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镇区的人社分局办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成功后打印回执给予申请人,对符合支付条件的,30天办结(需异地协查的,延期30天)。对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30天内作出不予支付书面决定给予申请人。
四、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申请
(一)办理条件
参保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其未就业配偶怀孕后到各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定计生情况(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除外),未就业配偶施行计生手术或住院分娩的上月正常缴纳我市生育保险费,且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二)办理流程
在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填写《中山市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附件4),并持其中一方的有效结婚证、医疗收费收据(需医院盖章)、住院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等病案资料、门诊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病历等病案资料(病历资料内容需包含出入院时间/门诊就诊时间、孕周、排胎日期/手术日期、分娩方式/计生方式和胎儿数等信息)、参保人有效的身份证及社保卡、参保人中山本地六大银行(工、农、建、中、广发、交通)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或有参保人本人签名的借记卡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镇区的人社分局办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成功后打印回执给予申请人,对符合支付条件的,30天办结(需异地协查的,延期30天)。对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30天内作出不予支付书面决定给予申请人。
五、生育津贴核发
(一)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生育津贴核发
在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生手术或住院分娩且已联网结算的参保职工,可持本人社保卡及中山开户的有效银行账户到我市社保服务自助终端自助登记银行账户,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或已办理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参保职工在办结的次月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相应的生育津贴到参保人录入的银行账户中。
(二)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生育津贴核发
1、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由于在境外(含港澳台)施行计生手术或住院分娩等原因不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的,先到各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定计生情况(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除外)。
2、办理流程
在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2个月内办理,填写《中山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可持医疗收费收据(需医院盖章)、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等医院出具关于分娩或计生信息的病案资料、参保人有效的身份证及社保卡、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有效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成功后打印回执给予申请人,对符合支付条件的,30天办结(需异地协查的,延期30天)。对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30天内作出不予支付书面决定给予申请人。
(三)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供补充材料
1、生育的医疗费用已在当地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的(补贴性除外),提供当地报销单或结算单等报销记录。
2、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已在当地医保或新农合报销时收取的,提供含有医院盖章或报销部门盖章的医疗收费收据复印件。
3、境外(含港澳台)发生费用的,所有资料需到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确认,提供原件及翻译件。
4、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如上环、取环等)负担费用且没有收费收据原件提供的,提供费用报销的说明。
5、如参保人死亡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户口本加盖注销印章)+(死亡证、火化证,其一)等能标明身份证号码及姓名的资料代替。
6、参保人死亡无法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的,可转账到其法定继承人的账户中,并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等证明双方关系资料。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隐瞒事实真相,以欺诈、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规定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记录在案,按照规定将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