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在吉林省政务大厅召开的“全面二孩放开”新闻发布会上,省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付友和等有关负责人就《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和媒体作详细介绍。据悉,修改后的条例在生育政策、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技术服务政策等方面做出新规定。
现条例做了哪些修订?
现条例由原条例的70条修改为59条,现条例修改的内容涉及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和技术服务3章,共修改19条。
(一)关于生育政策。
在“生育调节”一章,本着“城乡一致、民族一致、地域有别、适度调整”的原则,在明确全面两孩政策和保留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一方户籍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
在“奖励与社会保障”一章,以“休假一致、补助一致、新老有别、依法衔接”为原则,调整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
一是将晚婚晚育职工的奖励政策,适用于所有依法婚育的职工,并在数量上进行了调整。
二是将独生子女的补助政策,适用于所有合法生育的16岁以前的儿童和青少年。
三是取消原条例关于对放弃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奖励200元的规定。
四是明确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继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
(三)关于技术服务政策。
在“技术服务”一章,按照“管理一致、服务一致、取消强制、体现自主”的原则,对技术服务一章进行调整。
发挥卫生与计生机构整合的优势,明确强化妇幼保健,开展三级预防,对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为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普遍提供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取消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前提;取消了不符合再生育政策怀孕的妇女,应当终止妊娠等强制性规定,明确“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关于婚假、二胎产假有啥最新规定?
根据最新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普遍可休假15天;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增加产假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一共可享158天产假,比原来增加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职工在享受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3.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4.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5.怀孕28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21天至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98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