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进行修改,将“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新颁布的条例在3月26日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甘肃省成为西部第一个全面施行“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甘肃省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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