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自今年11月1日起迎来重大调整,和之前的政策相比,生育保险的待遇总体大幅提升,而缴费比例的同时下调,也为企业适当减轻了负担。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市本级自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各县(市)按该《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市本级自今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0.8%调整为0.5%。长期以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均由用人单位缴纳,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缴费比例的下降对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根据测算,缴费比例下调后,仅市本级一年可为用人单位减负近4000万元。
在职工关心的待遇享受上,政策也作出了较大力度的调整。《通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天数作了相应调整。新政策规定,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可享受产假天数”计发。
在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方面,生育医疗费用平均上调约40%,调整力度比较大。如平产(正常阴道分娩)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剖宫产从4000元提高至5000元。此外,计划生育手术补偿,由于近几年大量采用新技术等原因,医疗费用增长较快,平均上调近300%。如放环、取环均从原来的70元提高至现在的400元。
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是新政策的一大亮点。《通知》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达到规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如人流、分娩等。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差额享受该《通知》规定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在提高生育待遇水平的同时,新政策同步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如果现在缴费达到7个月而未达到12个月的标准,又面临着分娩,待遇享受的“门槛”提高,会不会对职工个人待遇享受带来影响?市人力社保局医保处负责人解释,考虑到期限的延长有一个自然递增因素,同时,为保障本月新参保人员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将连续缴费月份调整时间点设置在11月1日之后,之前发生的,仍按6个月执行。也就是说,新政实施后,职工待遇享受不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