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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更新:2023-09-16 08:00:17 高考升学网

 苏州生育保险新规下月实施增8天生育津贴

  昨天,记者从苏州市人社局了解到,《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将从5月1日起实施,广大产妇的生育津贴将有所提高。

  办法规定:从今年五月一号开始,生育津贴不再按月发放,细化到按天发放。以前女职工顺产享受98天假期,实际只能获得3个月的生育津贴,今后变为可获得98天津贴,增加了8天。为保障公平,以前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是个人生育前12个月,本人平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现在改为单位前12个月,职工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后制)

  苏州市人社局医保处邵力之说:“同一个企业里面所有职工他的发放的基数是相同的,低于发放基数的这些职工,(少于平均基数)这部分生育津贴必须全部发放到职工手里面。”

  此外为减轻企业负担,今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来的1%下调至0.5%。一次性营养补助和围产保健补贴,今后无需自行申领,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后次月,就会直接发放到社会保障卡上。

  苏州顺产晚育女职工5月起可领12800元生育津贴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顺产晚育女职工可领12800元

  ■新版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缴费比例降低、保险待遇提高

  记者从市人社局昨天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新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于近日制定出台,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下调至0.5%,并建立起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参保职工的待遇得到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原来按月计发细化为按天计发,并统一了标准,使得同一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一致。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由1%下降至0.5%

  新版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在缴费比例上,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下降至0.5%,并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降低缴费比例,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一方面是为了均衡和降低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生育保险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

  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

  新《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津贴分情况领取,其中,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主要包括职工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按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中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一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参照参保女职工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一次性营养补助和检查补贴

  直接划拨至个人

  新《办法》在结付程序上规定,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经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或者街道(镇)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社区(村)居委会或者街道(镇)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职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自主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计划生育,所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付。

  女职工异地生育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及流产医疗费用由女职工现金结付后,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若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高于发放的生育津贴的数额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办法》,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在生育保险的经办流程上进一步简化,特别在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的支付环节,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人等举措,实现便民。“原来的话,这部分费用是要在生育后6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去申领的,现在的话,生育后次月就能通过社保卡金融功能支付给参保人”。

  生育津贴分情况贴

  ——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皮埋”术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

  算给你看

  李某和丈夫王某同在某单位工作正常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于5月顺产生育一个孩子且符合国家晚育条件。按照新办法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生育时该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即该单位5月至4月共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假设其所在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000元,那么李某可享受顺产98天+晚育30天=128天,生育津贴为128×(3000÷30)=12800元。丈夫王某护理假10天,津贴为10×(3000÷3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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