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产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如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是黑龙江最新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正常情况
标准=(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法定产(休)假天数
(二)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
标准=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法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怀孕分娩本就是人生大事,相应的方案和法定就会减少产妇的心理压力,能够更大程度的保证了职工的生活和工资。只要是符合有关法定的产假,都是可以安心享受的。并且拥有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更好。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
男方陪产假规定:
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婚假规定:
第三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育儿假规定:
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计划生育手术规定: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
指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享受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
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