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顺产产假一共拥有158天。其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总计为158天。
陪产假:20天
难产产假: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产假: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15天
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产假: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产假: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产假:42天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