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统筹范围的生育保险待遇有:
1、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2、生育期间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费、药品费、手术费、治疗费。
3、生育死亡遗属津贴。
根据劳部发〔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晋劳险字〔1998〕39号《山西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使我市的生育保险统筹项目与部、省要求的统筹项目相一致,并劳险发〔1996〕60号文件中,增加了临产前检查费,并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并劳险发〔1998〕40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取消了生育死亡遗属津贴。
社保查询: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按全市上一年女职工平均 生育费用确定。难产和多胞胎的可适当增加。”
1、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5〕26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为山西省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太原市每人每月200元。
享受期限: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险规定》,正常产90天(3个月),难产(含多胞胎产) 增加15天(3个半月),多胞胎产每多一胎增加15天(半个月)。
(2)生育医疗费:正常产400元,助产(难产)5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700元。
2、1996年6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6〕60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为同期 最低缴费工资即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享受期限: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规定条件(满24周岁)生育一个孩子 的4个月。不符合晚育规定条件或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二孩以及计划内生育死胎者, 正常产3个月,难产(含多胞胎产)3个半月,多胞胎产每多生一胎再增加半个月。
(2)生育医疗费:正常产700元,助产(难产)9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1500元。
(3)临产前检查费:1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生育者享受)。
3、1998年7月1日后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8〕40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同并劳险发〔1996〕60号文规定。
享受期限:在并劳险发〔1996〕60号文规定基础上,对符合晚育规定条件生育一个孩子,在 产 假期间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生育女职工,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 规定,可以领取6个月生育津贴。并劳险发〔1998〕40号文还同时规定:计划内或按规定采 取 节育措施失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4个月以上引(流)产享受1个半月生 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流产100元,引(流)产300元,正常产900元,助产(难产)1100元,剖宫产、多胞胎产1900元。
(3)临产前检查费:同并劳险发〔1996〕60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