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及时给予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
生育保险金据本国的经济状况确定。建立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育状态的劳动妇女的身体健康,减轻其因繁衍后代而产生的经济困难,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延续。生育保险不单单是指对女职工生育子女所花费的生育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的补偿,还应当包括通过建立社会生育基金的方式,对女职工在规定的生育假期内因未从事劳动而不能获得工资收入的补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第八条第一款:生育保险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
2.《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5号)第一条: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生育保险登记备案的参保女职工。
四、申请条件
生育保险登记备案的参保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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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材料
《新生儿出生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办理申请。
2.受理: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当面确认材料齐全后接收材料;
3.审核结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按照规定结算其相关费用。
4.发放: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将生育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为发放。
七、办理时限
3—5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2号窗口(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
电话:0561-3883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