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赔偿标准
1-4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级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为:1-4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3.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根据伤者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按月计发生活护理费。
5-6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16个月,6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60%。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本人工资5级20个月、6级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5级35个月、6级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本人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本人工资。
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1.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标准为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者60个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计发,标准为:1.配偶: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40%;2.其他供养亲属: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30%;3.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伤残职工死亡后,直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2.1-4级工伤职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办理条件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