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报销标准
顺产
1.女职工生育医疗补贴。女职工顺产生育的,一次性拨付2000元
2.难产生育(必须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并且提供记载有术前小结的病历和家属签字的手术同意书)或多胞胎生育的,一次性拨付2500元。
女职工流产、引产
1.女职工怀孕后自然流产,一次性拨付600元
2.怀孕后经产前检查确诊胎儿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或孕妇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进行人工流产(含因采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长效避孕措施失败进行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学意见,孕期不满四个月的,一次性拨付800元
3.孕期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一次性拨付1500元
4.孕期满七个月以上的,按顺产待遇一次性拨付2000元
绝育
1.女职工放环、取环补贴。女职工产后一年内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绝经后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一次性拨付200元(放或取均限支付一次)。
2.因采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长效避孕措施失败,进行再次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按女职工产后一年内放置宫内节育器标准,一次性拨付200元(限付一次)。
3.职工绝育、复通补贴。职工实施绝育或复通术的(复通术须凭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一次性拨付1000元。
生育死亡
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无业或失业)配偶生育时因难产死亡的按文件规定,拨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女职工生育时因难产死亡的,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贴
男职工未就业(无业或失业)配偶生育,一次性拨付2000元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2.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申领女职工流产、引产、放环、取环补贴、职工绝育、复通补贴、生育医疗补贴、生育津贴,申领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贴,单位应为其参保缴费满270天。
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仍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参保缴费。
报销材料
1、顺产:准生证、小孩出生医学证、疾病证明书。
2、难产、多胎:准生证、小孩出生医学证、疾病证明书、医疗机构术前小结及家属签字的手术同意书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如因难产死亡需另提供死亡证明书。
3、流产、引产:准生证、疾病证明书、病历(因计划生育长效措施失败流产的,提供计划生育长效措施证明、疾病证明书、病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小孩出生一年内放环:小孩出生医学证、疾病证明书。因计划生育放环失败再次放环的,提供原放环证明、疾病证明书、病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绝经后取环:疾病证明书、病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贴:准生证、小孩出生医学证、疾病证明书、配偶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出具的无业或失业证明。如配偶因难产死亡需另提供死亡证明书。
7、绝育:疾病证明书、病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8、绝育复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疾病证明书、病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各单位经办人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监督科审批生育保险待遇时,请根据职工申报项目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9、发票原件。
办理流程
1.各单位经办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生育保险待遇时,请根据职工申报项目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到市社会保险结算中心医疗审核科领取待遇时,请提供一份《审批表》(原件)和疾病证明书、准生证、小孩出生医学证、发票及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单位须在职工生育或手术之日起180天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不予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