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报销标准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00元;
2、妊娠诊断:40元;
3、产前检查:①妊娠至第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160元,②妊娠至第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360元,③妊娠至分娩的产前检查费560元;
4、分娩:①经阴道正常分娩2000元,②经阴道助产分娩2500元,③剖宫产3500元(剖宫产合并子宫肌瘤、阑尾炎等手术的38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5、流产、引产:①怀孕10周以内门诊流产300元,②怀孕10周(含10周)以上、12周以内住院流产600元,③怀孕12周(含12周)以上、28周以内住院引产1100元,④怀孕28周(含28周)以上住院引产1500元;
6、宫外孕手术1500元;
7、避孕、节育:①常规宫内节育器放置或取出60元(处于绝经期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的120元),②皮下埋植避孕术60元,③输卵管绝育术800元,④输精管绝育术500元,⑤输精(卵)管复通术3000元。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用人单位参保处于中断状态或欠缴生育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以及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有第三方责任人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
(4)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治疗不孕不育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6)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九江生育保险产假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
报销条件
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⑵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报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
3、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等;
5、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在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应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