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平产、难产、剖宫产的:
可享受的待遇:
生育类别 | 4个月以下流产 | 4~7个月流、引产 |
定额医疗补偿 | 800元 | 800元 |
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 15天 | 42天 |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定额医疗补偿待遇的:
可享受的待遇:
生育类别 | 流、引产 | 平产 | 难产 | 剖宫产 |
定额医疗补偿 | 800元 | 800元 | 1200元 | 1800元 |
生育津贴=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30×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报销标准
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标准如下:
剖宫产1800元,助产分娩12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800元。分娩时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
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依法生育,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男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偿。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1)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4)国家、省、市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报销条件
参保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职工,可按规定进行补偿。
办理流程
2017年8月1日起生育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本人申报,待遇结算金额直接打入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中。符合以下条件的生育女职工进行网上申报,其他情形的请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金华市社会保险和事业管理局的办事大厅办理现场申报。
1、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3、在金华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住院并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了的。
符合条件的女职工请在生育次月20日后登录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内容请根据申报材料上的信息如实填写,申报成功20个工作日后可登录网站查询待遇核定金额,核定金额将打入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其他情形的女职工和配偶未就业的男职工请在生育次月20日后到金华市社会保险和事业管理局的办事大厅办理现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