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 X X ,男,19xx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电话:。
申请人因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 B B 县 D 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 B B 县 D D D 镇)。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 Y Y 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 B B 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院依法将此案移送 B B 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辽宁省 A A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第2篇: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 请 人:住所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
关于 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
请 求 事 项
1、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 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 实 和 理 由
本案贵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为第三被告“ ”住所地位于“甘井子区华东路18-1号”,但第三被告“ ”与本案“借
款合同纠纷”案件显然没有任何实质性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原告) 公司通过虚列一个住所地位于 区的所谓“被告”,试图争取由贵院管辖本案,是一种故意规避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规定的违法行为,贵院应当很容易辨别。
申请人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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