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018-韶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8元)和4486元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照第四类片区4486元60%(2692元)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8元的300%(20004元/月)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参加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韶关市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739元)和2017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8元)确定。缴费基数下限为2017年韶关市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739元)60%(3287元),缴费基数上限为2017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8元)300%(20004元/月)。
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参加企业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韶关市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739元)和韶关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确定。缴费基数下限为韶关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缴费基数上限为2017年韶关市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739元)300%(16435元)。
2018-韶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4%,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8%,个人缴0.2%;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9%,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5.5%,个人缴2%;
补充大病:公司缴11元,个人不缴;
补充残保金:公司缴54.92元,个人不缴。
韶关市社保局参保并有欠费的参保人员
(一)《补缴/冲销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单位申请报告(已在我局办理委托银行自动结算授权的单位,须在报告中明确已办理委托授权的银行账号信息并确认已存入足够金额)。
(三)经地税部门稽核、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法律途径认定应补缴的文书原件。
若法律文书未表明工资基数的,还需提供申请补缴的相应时间实际工资收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工资表、工资签收单等。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当时的工资收入有效证明材料的,2007年6月底前以当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2007年7月后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网上办理流程
(一)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办“补缴养老保险费”,填写申报信息并打印相关表格。
(二)省社保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及时对申办业务进行预受理。对于预受理通过的单位,带齐相关材料到我局业务前台进行办理。
(三)参保单位将有关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