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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社保缴费基数调整,青岛社保个人缴费比例新政策规定

更新:2023-09-18 21:26:42 高考升学网

青岛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核定社保基数,并发布青岛最新的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企业帮员工缴纳的都是最低基数的社保,当然也有些公司会根据上一年度岗位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那么2018年青岛最新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青岛个人社保缴纳比例是多少?本文小编整理了最新的青岛社保缴纳比例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对你有帮助。仅供参考!

一、青岛市2018年度缴费基数什么时间进行申报?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月15日(在线申报开始时间:2018年1月1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本人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20日。

二、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范围是什么?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青岛市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期间如何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申报2018年度缴费基数后,其缴费基数暂用2016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封顶保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7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2017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新基数重新核定应缴金额,统一补收缴费差额,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四、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2018年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2018年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

五、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人员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作为2018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高于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按 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封顶或60%保底,核定缴费基数。

六、参保单位2018年新招用的职工,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2018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用起薪当月的工资按2017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及300%进行保底封顶,核定2018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

七、参保人员2017年度工资发放不足12个月的,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人员2017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应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17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八、参保人员2017年度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因特殊情况参保人员2017年度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九、参保人员如何确认本人2018年度的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申报的2018年度缴费基数,须按规定由本人签字确认。参保单位应将经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经公示且参保人员无异议后,参保单位应将由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的相关材料留于本单位备查。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其数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十、参保单位如何申报2018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2018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有“网上申报”、“自助申报”、两种方式。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在50人以内,可采取在线录入方式,50人以上采用在线导出报盘文件,录入基数信息后在线导入的方式。无法通过网上申报的,可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通过自助服务设备进行“自助申报”。

十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仍分三个比例档次,分别为上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需调整比例档次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集中申报。其中,在市内三区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交通银行社会保险代扣代缴经办网点办理申报事项;在其他区(市)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当地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申报事项。灵活就业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自动沿用其2017年度选择的比例档次确认缴费基数。

十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期间如何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申报的2018年度缴费基数比例档次,暂用2016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7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2017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基数,计算缴费金额,自2018年1月起补缴差额,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十三、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有何影响?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20号令)第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参保单位及参保人未及时申报缴费基数的,暂停当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及在职职工待遇支付业务,待申报2017年缴费基数后,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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