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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社保补缴新政策,海南职工补缴社保新政策

更新:2023-09-14 09:51:48 高考升学网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有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上。一般是指当人们想要买房、落户、办理退休等需求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没有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从而需要补缴之前没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确保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保权益。那么海南社保补缴政策是什么呢?海南职工补缴设备需要什么政策和材料?本文小编带你一起了解关于海南社保补缴新政策,2018-海南职工补缴社保新政策的相关知识,仅供参考!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涉及的利息及滞纳金的收取,更好地维护职工的社保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按规定不收滞纳金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月利率为年利率除以12)计收利息。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收利息。

三、加收的滞纳金超出补缴本金数额部分,不予收取。

四、按上述规定收取的利息及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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