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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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2020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68号),从2020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月人均分别增加145元、95元、36元,惠及4.5万人次。
今年是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全省首次统一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也是我省连续第十六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对拉动城乡居民收入、增强广大工伤职工获得感幸福感有重要意义。具体标准为:
一、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定额增加:一级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12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5元、125元。
在此基础上,对伤残津贴和养老金偏低的1-4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即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或按2020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低于2570元的予以补齐。
二、生活护理费按护理依赖等级定额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1元、112元、84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416元、1933元、1450元的,予以补齐。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同时要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2020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三项待遇发放到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