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一、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一)本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外地
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凭单位证明或参保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有欠费,须先结清欠费)后,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接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二)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地
外地参保人员到本地就业的,需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和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2、本地户籍人员;
3、本地为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向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转移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邮寄或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3、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医疗保障编号。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
(四)新就业地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接续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失业保险转移
转出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出的,应携带本人《失业证》、写出跨统筹地区转移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申请应及时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失业人员应到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
3、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后,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审批。同时从当月停发失业保险金。
4、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资料审核无误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表5-25)签署审批意见。财务部门凭《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办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转出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转入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入的,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失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跨统筹地区转入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办理跨统筹地区转入申请手续。经审查符合跨统筹地区转入条件的,开出《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表5-26)。
2、业务主管部门(人员)收到失业人员的档案和失业保险金后,应通知失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通知单》载明的有关事项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转入地标准计算。
3、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失业人员,从批准其跨统筹地区转入后,按新登记失业人员的程序参加职前指导培训班和申领失业保险金。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从其到业务经办部门(人员)报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按核定的领取期限需要补发失业保险金的,在第一个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时一并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