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一、受理条件: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需要转移到同一统筹地的参保人员或转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禁止性要求:
(一)退休人员、在转出地处于参保状态的在职人员不予办理。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浙江省参保,且参保时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人员不予办理。
(三)存在医疗费未结清、医保个人账户未划账或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透支情形之一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予办理。
办理材料
省内转移:
1、参保凭证(转出地社保局转移窗口打印)
2、接收函(社保转入地)
3、联系函(社保转入地)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省外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转出地开具)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转出地开具)
3、《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社保转入地开具)
4、《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社保转出地开具)
5、转移人员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省内转移:
参保人须凭本人身份证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接收函》,参保人携带《接收函》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省外转移:
养老、医保保险:参保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向转出地社保机构申请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在转入地参保的基础上,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递交《参保缴费凭证》,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由转入和转出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转移:工作人员对初审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经办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返回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到市人社局政务公开大厅“社会保险转移”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45个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