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建筑大学,院校代码:10430。
第五条学校地址: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1000号,邮编:250101。
第六条学校办学性质、层次及类型:省部共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学校简介
山东建筑大学始建于1956年,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高校。学校秉承“厚德博学、筑基建业”的校训,弘扬“勤奋、严谨、团结、创新”的校风,强化内涵建设,凝练办学特色,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科为主,以土木建筑为特色,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省属高校,是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绿色建筑技术及其理论”博士人才培养高校、山东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首批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位于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占地面积2000余亩,校舍面积64余万平方米。目前,学校设有17个学院(部)和2个研究(设计)院,58个本科专业,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博士人才培养项目,1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53个二级学科硕士点,7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全日制在校生2.5余万人。学校拥有1个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乡土文化遗产保护重点科研基地,1个山东省协同创新中心,16个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1个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1个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7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拥有纸质藏书181.2738万册,电子图书15324GB,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3552亿元。拥有现代化的校园计算机网络和数字化校园环境。
学校现有教职工1948人,其中专任教师1362人,高级岗位人员870人,博士生指导教师30人,在岗硕士生导师510人。拥有俄罗斯自然科学院院士1人,双聘院士3人,国家新世纪人才工程人员5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6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12人,泰山学者优势学科人才团队领军人才1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及海外特聘专家8人(其中全职“泰山学者”特聘教授2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人,山东省级教学名师14人,山东省优秀教师13人。
学校拥有国家级特色专业4个、教育部地方高校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基地)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2个、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3门、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1门,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6个土木建筑类专业通过国家专业评估。学校是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高校。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级。
学校近五年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390余项,科研经费总额达到3.5亿余元。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80余项,其中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1项、教育部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山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4项。教师发表学术论文7200余篇,被SCI、EI、ISTP检索收录1251篇,出版专著教材388部,获得国家专利559项。拥有1个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1个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2个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山东建筑大学学报》获选“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学校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山东省人才工作先进单位”。
自学校深入实施《服务山东建设事业行动方案》以来,与地方政府、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50余项,有400余项成果实现技术转化和产业推广,主持或参与制定了40余部国家与省相关行业规范标准。承担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奥体中心、园博园等40余项大型工程的项目管理,参与完成世博会山东馆、全运会自行车馆、中国足球篮球学院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学校荣获“山东省企校合作先进单位”称号。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现已与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台湾、香港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余所高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注重高等教育的国际化,现开办8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10余个学生访学项目,开办了留学生英文授课本科项目。重视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通过聘请高层次国外专家、学者来校任教和讲学,提高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
近五年来,学生在“挑战杯”、数模、电子设计等竞赛中,获省级以上奖励2100余项。毕业生受到社会广泛认可,就业率连续11年保持在90%以上。学校先后被授予“全国建设人才培养工作先进单位”、“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首批)创业教育示范院校”、“山东省(首批)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首批)创客之家”等荣誉称号。
面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机遇,学校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重要系列讲话精神,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能力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为早日建成教学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进!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山东建筑大学设立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山东建筑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高考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高考招生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山东建筑大学面向全国(除港、澳、台及西藏以外)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和批次为准。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编制原则
1.坚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立足山东,面向全国,适应国家建设事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在数量、层次、专业上的需要,加快推进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改革传统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适用型人才。
2.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的原则。既要根据现有的办学资源(学科基础、教学条件、师资)、办学质量、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适当扩大优势明显、特色鲜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招生计划,稳定一般专业招生计划,适度减少办学基础、生源质量和就业情况较差的专业招生计划;又要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成本,保证符合学校发展定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但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暂时不理想的专业或新办专业的最低招生规模。既要向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倾斜,又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照顾到高等入学率偏低的中西部省份,保证招生来源计划的合理和最优化配置。
第十三条本科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一)夏季(秋季)高考招生专业计划分配办法
1.在国家核定的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近三年山东考生一志愿报考率排名和一志愿录取率排名、新生报到率排名、省内和校内就业签约率差值综合排名以及专业师资情况排名等指标,结合专业办学资源、办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社会需求预测等因素,对各专业招生计划在上一年度计划数的基础上适当增减;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招生规模内,参考以上原则分配招生计划;
3.新增招生专业,根据社会需求预测情况和学校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计划。
(二)夏季(秋季)高考招生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分配办法
1.分省招生专业结构调整。根据各省近三年考生报考情况、录取情况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情况,适当取消录取分数和报考率低的专业设置,增设区域经济发展需求较高的专业;
2.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调整。将招生来源计划与近几年的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等挂钩。对生源情况不好或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报到率不高、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的地区及专业,适当减少招生数量,调剂用于生源质量好、报到率高的地区和专业。
3.对于“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省份,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指导意见分配招生计划。
(三)春季高考招生按山东省教育厅指导意见设置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四条专科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参考本科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办法进行。
第五章录取
第十五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外语语种要求:我校英语、德语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要求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其它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第十七条男女生比例:报考我校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山东建筑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并符合我校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有选测或选考科目报考要求的省份,具体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调阅考生档案,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省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录取原则
1.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按照考生投档成绩“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学校志愿间不设级差。
(2)对第一次填报志愿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分配时,按照“分数级差”原则,并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为: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2-3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本人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调剂,学校将其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中;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若有退档则按投档成绩顺延录取。
(3)夏季(秋季)高考出现同分考生时,录取分配专业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或进行专业分配。
(4)我校济南市走读生招生按照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走读生生源范围:符合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在济南市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济南市各县(市)区考生。若招生计划不单列时,按照以上录取原则,济南考生统一分配专业;若计划单列,则按走读招生计划录取并分配专业,录取原则同上。
(5)春季高考的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进行专业分配时,按考生投档成绩,分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出现同分考生时,优先录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
2.艺术类专业录取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使用山东省美术统考成绩。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我校投档名单后,我校依据考生美术统考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出现美术统考成绩同分考生,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高者);当考生美术成绩无法满足本人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调剂,学校将其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中;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色盲、色弱者一律不予录取。
3.其它
(1)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并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分配。
(2)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3)定向生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考生可自愿填报我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若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考生,我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1.山东建筑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环境设计(文、理)、美术学(国画、油画)、园林、视觉传达设计、工业设计、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等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的考生。
2.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景观规划设计方向)的考生,要求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其中山东省考生按省内招生计划1:1.1的比例实行暂录,暂录后学校将于新生报到前一周加试美术,并按美术加试成绩进行录取,学校对经美术加试未被录取到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景观规划设计方向)的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本年度招生专业的相同批次、相同科类内调整专业。美术加试时间及要求等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一律不再进行专业美术加试。
第二十三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本专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普通本科、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统一核定的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试点高校年度基本学费标准,可在同类高校同等专业年度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优势学科、特色专业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化以山东省物价局核定标准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生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奖助学金政策: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我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有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奖励经济困难的优秀特困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家庭困难学生可以申请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山东建筑大学学籍、学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山东建筑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专科生颁发山东建筑大学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建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并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邮政编码:250101
咨询电话:0531-86367222、86367225;传真:0531-86367222
学校网址:http://www.sdjzu.edu.cn
本专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sdjzu.edu.cn
E-mail:sdjzdxzsb@sdjzu.edu.cn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山东建筑大学负责解释。
山东建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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