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对每个父母来说,孩子的教育问题,一定是他们最关心和担忧的一点。很多在外地打工生活的家长想要自己的孩子就近上学,却不知道有什么样的条件和流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外地户口上学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外来务工子女入学登记指南
1.对象:为非本县(市、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年龄在6周岁至15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我市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2.条件: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居(暂)住证并居住1年(含)以上,同时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有相对固定居所的,可在我市申请接受义务教育。
(二)所需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1)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2)居(暂)住证: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市办理有效居(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含)以上(3)在我市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办企业人员出示工商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4)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居住证明(5)儿童预防接种证(6)非起始年级随父母或监护人来我市就读的,除须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及转学证明。
(三)流程: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到与居住地相对近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可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学校联系,如居住地附近的上述学校接收有困难,可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登记,由当地教育局统筹解决。
凡具有县(市、区)小学学籍号的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升入县(市、区)相应初中就读。
详情请参看《温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试行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政策具体如下:
1、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2、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务工、户籍、流出”等证明材料,按居住证所在区县、开发区要求登记,由区县、开发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入学。
就近入学需要的资料: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住(租)房证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暂住地居委会证明;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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