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对每个父母来说,孩子的教育问题,一定是他们最关心和担忧的一点。很多在外地打工生活的家长想要自己的孩子就近上学,却不知道有什么样的条件和流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外地户口上学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外地小孩在贵阳上学需要的条件如下:
1、年满6周岁以上,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片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2、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报名手续须出具以下材料:
(1)《入学通知书》;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和健康手册。
3、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的购房证明或租房证明,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有稳定职业、依法纳税的,其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21〕9号)精神,《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原则(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机制,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在我区居住并持有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颁发的贵州省居住证(有效期内)的非白云区户籍人员适龄子女。
第二章 入学条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提供法定监护人一方持有白云区公安部门核发在有效期的贵阳市居住证原件(IC卡),且居住地为白云区。根据公办学校学位空余情况,按序统筹安排。
1.法定监护人一方提供与白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2019年9月至今的社保清单;或者法定监护人一方提供2019年8月以前在白云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连续缴纳2019年9月至今的税务票据,按照法定监护人社保缴纳时间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时间先后顺序统筹安排。
2.法定监护人一方提供与白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2020年9月至今的社保清单;或者法定监护人一方提供2020年8月以前在白云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连续缴纳2020年9月至今的税务票据,按照法定监护人社保缴纳时间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时间先后顺序统筹安排。
3.法定监护人一方提供与白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2021年9月至今的社保清单;或者法定监护人一方提供2021年8月以前在白云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连续缴纳2021年9月至今的税务票据,按照法定监护人社保缴纳时间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时间先后顺序统筹安排。
4.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在公办学校有空余学位情况下,按照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统筹。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五条随迁子女入学须按照网上登记、现场审核资料、统筹派位、录取注册等程序开展。
第六条按照贵阳市教育局统一安排,新生须通过“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新生入学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随迁子女方可按要求申请公办学位或选择民办学校报名。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登记并申请成功的随迁子女,按照要求提供印证资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随迁子女将由白云区教育局统筹派位。
第七条已被录取的随迁子女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随迁子女申请学位所提供的印证材料以及在“贵阳市义务教育服务登记平台”系统填报的信息均应真实有效,若存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录取的撤销录取结果。在申请子女入学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平台。
第九条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在本区就读,其父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主动与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依法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2.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生入学条件审查工作,根据需要按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3.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子女的正常学习。
第十条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确保“人籍一致”,回原籍或其他地区学校就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学手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转学,严禁出现空挂学籍等现象。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关爱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及时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便民服务措施,不断优化简化报名招生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白云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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