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12716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地点:宁夏吴忠市教育园区 邮编:751100
基本情况: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坚持高职、中职、成人学历教育及培训和技能鉴定等多层次办学,具有颁发全日制职业技术大、中专层次学历证书和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资质,是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
学院地处吴忠市,占地1000亩,建筑面积15.5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431人,全日制在校生7993人。建有89个校内实验室、实训中心。护理、室内艺术设计专业被教育部《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项目认定为骨干专业,现代纺织技术、室内艺术设计被教育部确定为现代学徒制专业。学前教育、护理、室内艺术设计被自治区教育厅确定为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专业。面向宁夏第二、三产业,设置涵盖了以基础教育、健康产业、艺术设计、装备制造、经济管理、现代纺织类等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9个大类19个高职专业的专业群。
学院设有“六系三部二中心一馆”,即幼儿教育系、艺术设计系、教育系、经济管理系、机电工程系、康复与护理系;中等职业教育部、马克思主义教学科研部、健康与体育教学部;继续教育中心、设备管理与信息中心、图书馆。附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为学生取得“1+X”证书提供了平台。
学院被教育部确定为“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荣获中华职教社“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奖”;被自治区授予“全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自治区文明单位”、“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等称号。学院将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更加奋发有为的姿态、更加求真务实的作风、更加扎实有效的举措,奋勇拼搏,真抓实干,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切实推进人才培养模式转变,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
第六条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院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本年度分省分专业计划,具体详细信息见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
第七条 我院专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我院普通专科层次招生包括普通专科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高职自主招生、高职扩招,普通专科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高职自主招生的招生对象均为已参加2020年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并取得考生号的的考生。高职扩招招生对象按自治区教育厅发布的招考条件执行。其中自主招生、高职扩招需根据招生简章要求,参加我院组织的校考测试。
第九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需符合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口齿清楚、五官端正,身高符合体检标准有关要求。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素质,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考试、高职自主招生、高职扩招等途径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考试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成绩相同原则上安排在同一个专业。
第十三条当考生填报的专业第一志愿未被录取时,可以按志愿顺序调剂到其它未被录满的专业,录满为止;若不服从调剂,则按退档处理。若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没有被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第十四条 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我院各专业只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中外语为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所有专业教育外语语种均采用英语。录取时,报考英语教育专业英语单科成绩不单独划线,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实施“阳光招生”。监督电话:0953-2668531。
第六章 入学、奖贷助学及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 入学: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照有关规定,视为新生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我院统一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奖(助)贷政策: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可以向学院申请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精准扶贫生活补贴”,在我院申请“勤工助学岗”等其它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籍期间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规定学年修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教育类专业(学前教育、英语教育、小学教育)宁夏籍考生学费免费,青海、甘肃教育类专业学费每学年4200元,其它专业的学费均为每学年4200元;住宿费每学年600-8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电话(传真):0953-2122789
招生监督电话:0953-2668531
学院微信公众号:nxmzzyjsxy
学院招生网址:http://zs.nxmzy.com.cn/zsxt-web/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通过我院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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