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教学管理秩序,完善学籍管理制度,使转学、转专业工作能够有序、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教办发〔2005〕190号)和《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营口理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转学的条件
第三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 转学只能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间进行。提前批次并有特殊要求所录取的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原则上应达到转入院校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
4. 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 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6. 部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的;
7. 初中起点大专班五年制的,前三年期间;
8. 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9. 应予以退学的;
10.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 学生确有与要求转入专业相关专长(有省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获奖等证书原件),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学院审核属实的;
2. 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市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具体标准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3. 经学院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 给优秀学生重新选择专业开设绿色通道,第一学年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有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资格。在符合转专业规定的前提下,经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系同意后,需参加学院组织的转入专业加试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教务处审批,择优转入;
5. 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院学科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而调整专业者。
6.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复学时所录取的专业停招的,由学院安排转入相近专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如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跨科类的(文史类、理工类和艺术类之间);
5.应予以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特殊理由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专业转入理学、工学专业者;
2.在学籍处理过程中者。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其当年的高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拟转入专业的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限定在第一学年内,且只限1次。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程序如下:
1. 学生本人填写《营口理工学院转学申请与审批表》,经学生所在系讨论研究,确认学生申请的适当性,如同意转出,则系主任签字并注明符合转学条款,加盖系公章后连同证明材料及该学生成绩单一份(加盖转出系公章)报教务处审核。如不同意转出,应将书面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2. 教务处研究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以函件形式征询拟转入院校学籍管理部门意见;
3. 在收到拟转入院校同意接收的书面函件后,教务处向省教育厅申领《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教育部统一印制,一式五份),经主管院长审批签字盖章后,以函件形式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送拟转入院校签章;
4. 我院接到拟转入院校返回的签章同意的申请表后,连同以下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1)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院公章);
(2)接收院校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加盖院校招生部门公章);
(3)转学学生的在校表现(加盖学生部门公章);
(4)转学学生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5)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转学的,需要市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5. 学院收到教育厅批准(含拟转入院校主管教育厅批准)的转学申请表后,通知学生按规定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转入的学生,程序如下:
1. 拟转入我院的学生应通过转出院校学籍管理部门书面与我院协商,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院校公章);
(2)转出院校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加盖院校招生部门公章);
(3)转学学生的在校表现(加盖学生部门公章);
(4)转学学生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5)转学学生的在籍在读证明(加盖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6)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转学的,需要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2. 收到转出院校的商转函及相关材料后,教务处应认真审查转出院校提供的新生录取名册、转出院校的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等材料。审查通过后,通知学生到我院填写《营口理工学院转学申请与审批表》并接受面试和体检,面试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和拟转入系相关人员组成。面试和体检合格的,教务处将学生有关材料转入拟转入系;
3. 拟转入系根据办学资源和专业要求,同时按照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要求认真审核学生材料并形成系意见报教务处;
4. 教务处审核后将我院是否接收意见通过函件通知转出院校;
5. 接到转出院校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教育部统一印制,一式五份)(盖有转出院校公章)后,报主管院长签批,转回转出院校;
6. 接到两院校主管教育厅审批同意后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教育部统一印制)后,由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教务处将《营口理工学院转学(转专业)学生成绩审核认定表》连同该生原院校成绩单(复印件)交转入系及学生本人,系负责安排学生参加重修及正常的教学活动等事宜。
第十三条 转专业程序
1. 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两周,办理申请转专业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2. 学生填写《营口理工学院转专业申请与审批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的,需要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系研究确认学生申请的适当性,如同意转出,则需主管系主任签字并注明符合转专业条款,加盖系公章后连同证明材料及该学生成绩单一份(加盖转出系公章)一起交教务处。如不同意转出,应将书面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3. 教务处审核拟转入专业是否合适,审核通过则凭相关手续进入转入系。不合适的,由教务处提出适合专业建议,并通知到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同意后可再次提出申请转入拟转入专业。
4. 转入系收到教务处转来相关材料后,由主管主任负责组成考核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小组要按照拟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核对拟转入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关课程的互换性,填写《营口理工学院转学(转专业)学生成绩审核认定表》,列出需补修课程和累计应补修学分清单,如应补修学分达到学籍处理的相应标准时,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考核小组如同意接收,则需主管主任在《营口理工学院转专业申请与审批表》上签字并注明符合转专业条款,加盖系公章后连同证明材料等一起交教务处。如不同意接收,应尽快将材料转回转出系,转出系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5. 教务处收到转出、转入系均同意的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系审核意见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和学院的具体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经教务处研究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6. 转专业获批后,教务处要将《营口理工学院转学(转专业)学生成绩审核认定表》交转入系及学生本人,系负责安排学生参加重修及正常的教学活动等事宜。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已修公共课学分计入总学分,已修原专业课程学分可部分计入新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 转学、转专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学籍电子注册后方可生效。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擅自到拟转入系(专业)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一律视为无效。
目前开设26个本科专业,包括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工艺技术、新能源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应用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科学与工程、能源与化学工程、物流管理、金融工程、物流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焊接技术与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大数据管理与应用、供应链管理、智能制造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被评为辽宁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示范专业、省级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专业项目。
辽宁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示范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
辽宁省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化学化工实验教学中心、机械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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