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那么今年全国两会有哪些热点提案呢,一起来了解最近几年全国两会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提案最新消息,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截止2014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1.8万多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8万多人。多年来,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了第五十八条诉讼代理的规定,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并列为诉讼代理人,并对公民代理的范围予以了严格限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用其执业身份和名义代理民事诉讼,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再以公民身份代理民事诉讼。我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目的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身份和资格的材料,并未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辖区范围作出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由司法部管理。根据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和司法部2002年12月10日对江苏省司法厅的批复(司复[2002]12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据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部分地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司法部反映,希望司法部对第19号令的“本辖区”具体含义作出解释,我院也积极与司法部沟通。司法部经研究于2015年6月25日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明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因此,根据司法部的最新批复,人民法院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当事人一方是否位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近期,我院将转发司法部上述批复,全国法院据此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进行审查。
建议重视“一带一路”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
“一带一路”倡议是国家的顶层设计,目的是整合欧亚经济,实现互联互通,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随着“一带一路“的建设,中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活动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经济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地缘政治复杂,加之缺乏多边贸易安全体系和有效投资合作机制,使得各项投资和贸易风险扩大。
黄绮建议
✦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与政法部门应当对全国范围内培养“一带一路”涉及的多语种法律人才单位开展调研,择优择特,设立相关基地建设项目,加以重点支持。
✦“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对涉外法律人才所涉及语种的具体需求尚不明确。建议中央政法机关、商务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部门建立涉外法律服务的语种数据库,鼓励类似上外、北外等特色涉外法律院校可以根据调查情形,有针对性地加强某些稀缺语种法律人才的培养。
✦建立并完善全国和地方范围内的“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行动方案”,将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服务的多语种法律人才、特别是小语种法律人才培养特色单位或者项目,纳入行动方案,在培养经费、培养过程、师资队伍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及国际合作交流等予以专项支持。
✦国家应当针对多语种特别是小语种法律人才培养建立专门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规格、要求等等,确立特色质量监控体系,加强人才培养的过程管理,不断提升涉外法律人才的规格和水平。
✦鉴于目前复合型法律人才毕业就业时仍是自生自灭的情况,国家应当有计划地主动从毕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中,择优录用到与“一带一路”决策及研究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让好钢用在刀刃上。
修订《刑诉法》
明确刑辩律师在诉讼中地位
2018年全国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及各地方律师协会共接收维权案件642件,其中涉及会见权受到侵害的283件,占总件数的44.08%,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情况有所“回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机关查办了一大批涉黑恶案件,形成了压倒性势态。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增加对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供给与服务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下,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数量在增加,参与面更广,参与度更深,也在客观上加剧了看守所硬件设施不足的矛盾。
吕红兵建议
✦ 进一步修订刑事诉讼法。应该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进一步明确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律师法。明确界定律师执业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保障措施、救济手段、法律责任。同时,将目前已经实施并行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应急处置机制、异地协同方式,以及律师协会作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业主体和职责权限,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
✦ 应当强化落实《规定》中有关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并应进一步强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办案机关相关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大常委会作为权力机构,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负有职责,应当定期开展对律师法实施的监督,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专项监督。对于侵犯律师会见权利期间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明确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 由律师协会定期对律师会见工作进行专项评价,出具独立第三方评估报告。律师协会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评价规则,对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程序、结果公开等作出规定。机制的建立,既推进建立公安机关与律师队伍良性互动关系,又能加强人民公安队伍建设。
律师会见难“回潮”
应修法解决
2018年全国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及各地方律师协会共接收维权案件642件,其中涉及会见权受到侵害的283件,占总件数的44.08%。中央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公安机关查办了一大批涉黑恶案件,形成了压倒性势态。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增加对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供给与服务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下,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数量在增加,参与面更广,参与度更深,也在客观上加剧了看守所硬件设施不足的矛盾。
吕红兵建议
✦ 首先 进一步修订刑事诉讼法。他表示,应该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进一步明确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律师法。明确界定律师执业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保障措施、救济手段、法律责任。此外,将目前已经实施并行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应急处置机制、异地协同方式,以及律师协会作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业主体和职责权限,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
✦ 其次 应该强化救济。要强化落实《规定》中有关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并应进一步强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办案机关相关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大常委会作为权力机构,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负有职责,应当定期开展对律师法实施的监督,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专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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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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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建议扩大和落实“全面两孩”优惠政策
根据重庆市总工会调研,全面放开两孩政策后,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在招聘员工过程中出现完全拒招未育女性尤其是已婚未育女性的倾向。一些女性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为解决“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带来的“产假性缺编”问题,有了不成文的“怀孕排队”现象。
另外,社会支撑体系还不能完全跟进两孩的生育需求。“全面两孩”政策主要受益群体是“70后”“80后”女职工,大部分系高龄产妇,这一群体对目前妇幼保健、住院分娩、婴幼儿照料、学前教育等公共服务需求逐渐增大,但是目前,我国城市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还不够完善,不能完全满足女职工及其家庭养育照料婴幼儿的现实需求。
彭静建议
✦ 加强生育保险相关立法。修订社会保险法,加快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生育保险配套法规,增强保障功能。另外,要建立生育经济支持政策,完善地方生育保险配套法规政策。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加大女性生育津贴支付幅度和范围。
✦ 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就业性别歧视定义、用人单位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反就业性别歧视监管。
✦ 指导用人单位制定男女平等职业发展计划。为生育两孩的职业女性提供职业指导和返岗培训,帮助女职工平衡家庭与工作关系。
✦ 制定实施有利于女性就业的企业减税和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减轻用人单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成本负担。
✦ 优化生育配套公共服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大力发展公办托儿所、幼儿园,有效发挥公办托幼机构规范化、普惠性示范引导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托幼机构,多渠道为生育家庭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的公共托幼服务。
另外,教育部门应鼓励用人单位、社区、公益组织主动与学校对接,支持资质健全的社会托管机构主动承接中小学生课后服务项目,形成多元化的中小学生课后托管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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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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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建议将《海关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
现行《海关法》颁布于1987年,其中2000年进行了修正,共修改71处,大大扩充了《海关法》的内容并构建了沿用至今的中国海关基本制度,其后的小规模修订主要是顺应通关便利化的部分改革和中央政府简政放权、行政审批改革一系列政策变化的需求。
因此,现行海关法实际已经实行超过30年,而这30年又是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最快的30年。随着海关监管的创新改革又在不断推进,现行海关法部分内容已经滞后,包括AEO企业信用评级、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等在内的大量重要改革创新都已经对原有的海关制度产生了根本性影响。
车捷建议
✦ 对海关法修改的体例、结构、逻辑等进行提前论证和调研。目前《关税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在研究起草过程中。而关税制度作为海关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制定必然会影响《海关法》的体例结构,并需要相应的海关监管制度调整配合。同时《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和《外商投资法》的即将制定完成,都将对我们外贸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也需要海关法在海关管理的制度设计,与相关法律法规在概念、逻辑的协调等方面做出调整。
因此,建议将《海关法》修改尽早纳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在《关税法》修改同时,同步研究《关税法》与《海关法》的关系,并对其他海关管理的核心内容如通关监管、后续监管、走私治理、生态环境安全保护等进行提前研究,对《海关法》乃至配套行政法规、规章的修订做出前瞻性的科学安排。
✦ 吸收和体现最新的监管实务和行政法律理论研究成果。一方面,海关监管流程优化、关检融合和流程再造的改革创新成果对原有监管制度产生了影响,特别是自2016年欧盟新《海关法》颁布并逐步生效以来,国际范围内的海关制度也在不断创新,而中国海关对于包括AEO制度等在内的制度创新走在世界前列,也得到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认可,但这些成果仅通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体现,效力级别较低,需要通过立法将政策创新的效力法律化。
另一方面,我国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理论近年来也取得了长足发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单行法律的颁布施行加深了行政机关对于典型行政行为构成的理解和行政程序实践,如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对于政府机关的行政程序和行政执法进行了较好的探索。同时近期司法行政部门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和规范政府机构的行政法律管理,并且对于法律修订的前期调研和征集意见发挥了较好的效果,因此对于行政法律发展方面的最新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亦建议及时通过立法予以确立,保证《海关法》在国际海关法制度和国内行政法体系内的先进性和引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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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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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自媒体加强监管的建议
近十年,随着移动终端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自媒体在我国高速发展,大众应用自媒体发布和传播信息变得日益普遍,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是,低俗色情、标题党、谣言、黑公关、伪原创等自媒体乱象频仍,为社会增加了许多不和谐的声音与困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良好网络舆论生态。同时,这些负面效应也引发了大众对自媒体监管问题的思考。尽管有关部门对自媒体监管非常重视,监管举措日渐丰富,监管力度逐渐加大,但由于自媒体本身的属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李正国建议
✦ 建立与自媒体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对自媒体加强监管,首要任务就是要尽快出台一部针对自媒体管理的专门法律,对自媒体的性质、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明确政府、自媒体运营商、自媒体用户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自媒体发展进行规范和指导。一是逐步建立自媒体实名制制度;二是建立危害信息分级制度,根据信息危害程度,划分不同级别,分别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三是建立危害信息预警制度,开设举报热线、进行登记、回应和澄清;四是建立危害信息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戒力度,剥夺身份标识、停止服务、纳入黑名单,特别是对言论侵权行为进行限制和责任追究。
✦ 培育自媒体用户和运营商的自治能力,引导自媒体行业自律
建立中国自媒体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并在省级或者具备条件的市级设立分会,构建由点及面的自媒体行业自律组织,让相关人员能够主动参与到自媒体管理之中,赋予自媒体行业一定的惩戒权,使其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能够有权对侵权者进行惩戒,维护自媒体运营的秩序。
引导制定自媒体用户自律公约,培育自媒体用户的新闻道德操守,鼓励自媒体传播真实信息,传播主流媒体、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传播符合的正面信息,抵制低俗、媚俗的观点或思想。指导自媒体运营商制定行业运营规范,规范自媒体用户的注册与认证、积分管理、内容要求、行为规范、数据管理和处分法则,促进自媒体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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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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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
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
优化律师业征税措施
允许我国律所采用核定征税
2013年后,我国部分省市地方税务局对律师行业的征税方式进行彻底调整,即将律所原来所采用的核定征税的方式一律改为查账征税。
高子程指出,对律所适用查账征税将产生诸多问题。因为该种方式不仅要耗费律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为纳税奔波思虑,影响其履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而且由于律师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税务成本难以适用普通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准则来进行界定和核算。
高子程建议
✦ 修改《税收征管法》的第35、37条的有关内容,在其中增加“对不宜查账征税的法律服务行业,可以选择适用核定征税”的规定。
✦ 在对律所采用“核定征税”的制度确立以前,请求司法部提议国家税务总局,允许我国各省市区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准许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适用核定征税措施,或准予律所无票抵扣部分成本,以便平衡服务大局没有发票等困惑,使征税措施导向利于鼓励行业释放更多精力时间服务大局。
依法保障律师及时会见
提升刑事辩护质效
会见权是律师执业最基本权利,也是实现充分辩护权的最根本保障。党中央和司法部所高度关注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其中要意之一便是通过律师有效辩护来减少冤假错案,以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实施,应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解决律师面对的种种会见难题。
高子程建议
✦ 督促侦察机关以法治思维法治理念重视保障律师会见问题,正视律师依法及时会见是有效辩护的前提和重要环节,进一步明确不枉不纵公平正义是控辩双方的共同职责。
✦ 建议各地看守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律师会见窗口。
✦ 通过中午开放会见、推迟下班时间、实行周末开放会见等方式,以延长开放会见的时间。
✦ 简化手续,提高会见效率。看守所对于20分钟以内的律师会见,应建立快速会见通道,并无需律师提前预约。
✦ 推行会见室、讯问室通用。应保证在律师会见时,其只能被监视,而不应被监听。
✦ 落实律师“通信权”,进一步缓解律师会见需求。
✦ 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采取在看守所外进行视频会见,以及对异地会见可采取视频会见的方式,以全面探索建立律师远程视频会见模式。
✦ 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看守所条例,设立专章规定律师会见问题,明确落实保障律师会见的各项具体工作机制。
✦ 激活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渠道,明确对违法限制和剥夺律师会见权利的司法工作人员惩戒措施。
✦ 尽快建立和完善多部门联动监督制约机制,减免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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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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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改变立法价值取向
目前我国整个社会的违法成本都偏低,核心是因为我们国家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上缺乏一种“惩罚性赔偿”。而法律成本不高将影响法律的社会指引功能充分发挥,导致恶意违约、重复违法情况不断发生,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肖胜方建议
改变原有的立法价值取向,增加法律中惩罚性赔偿和惩罚性处罚的比重。
完善《仲裁法》相关规定
为更好地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向现代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以真正实现我国仲裁国际化发展道路。
肖胜方建议
在《仲裁法》中应明确“仲裁地”概念、确立临时仲裁制度、对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应进一步进行规范管理等。
在《民事诉讼法》中
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尚未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导致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存在跨地域适用难、协助调查单位不认同等问题产生,严重阻碍了该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适用。
肖胜方建议
应以修正案的形式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待该制度确立以后,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以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的形式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运行程序进一步规定。
修订《企业破产法》中
增加个人破产章节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市场迅速发展,自然人负债问题日益突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只将企业和公司作为可破产的主体,而对于那些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则无法适用破产程序以将其债务进行彻底了断,使得很多民事纠纷长期悬而未决。
肖胜方建议
为了进一步降低自然人因过度负债所导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有效区分司法程序当中“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问题,对人民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仍然执行不能的,就应该让被执行人破产,所以,建议应修改《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在其中增设个人破产章节,以完善我国破产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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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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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修改《收养法》
完善对孤、弃、病弱儿童的收养流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二胎政策的全面开放,有关生育话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因此方燕认为应对我国《收养法》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其更好地助力二胎政策的落地实施。
方燕建议
✦ 应放宽《收养法》中有关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在注重保护隐私权的基础上,增加对被收养人的长期保障监督机制。
✦ 通过对国内收养病残儿童的家庭提供相应的补贴、税收优惠、鼓励社会福利机构向其提供相应的辅导和帮助等政策,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的积极性。
✦ 为了帮助遭受虐待、忽视、侵害的未成年人快速摆脱不健康的生活环境,建议将收养关系解除诉讼纳入《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特别程序范畴,并简化该类诉讼程序和缩短诉讼期间。
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
开展驻外法务参赞试点工作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随之加快。
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开放程度、法制状况和市场化水平差异较大,各国法治建设水平极不平衡,参与建设的中国企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投资法律风险。此外很多情况下,中国企业在国外发生商业争端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经常得不到该国法律公正的处理结果,因而亟需来自我国的外交以及法律的帮助和支持。
方燕建议
为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建议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开展驻外法务参赞试点工作。通过在试点国家和地区的使领馆派驻法务参赞的方式来为中国企业及公民提供法律保护,以防范和降低他们所遇到的投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