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
徐振寰委员
核心观点
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合理分担的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使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能随身流转。
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子女就学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但是,农民工子女教育目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农民工子女在离开原居住地时,没有相应的教育经费随之流转,其父母就业所在地也没有相应的经费预算,致使地方政府职责不明确,办学经费不落实;民办学校发展滞后,普遍办学条件差等等。
为此,建议: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城乡户籍壁垒,把常住人口纳入地方公共服务的范围,纳入政府教育的日常管理。
二、建立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强化中央、省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建立和完善中央和流入地省、市和县级政府合理分担的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可探索由流入地政府根据接受学生的数量向流出地政府报销适当教育经费的“教育券”制度。
三、加强接收农民工子女公办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挖掘现有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的潜力。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办学校发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经费补贴和扶持力度。
(本报记者 董阳整理)
王晓龙委员
核心观点
代课教师问题涉及编制、财政、人事、保障、教育等部门,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运用综合措施统筹协调解决。
多年来,代课教师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特别是他们的困难处境引发广泛同情。他们的工资大多在200元—500元之间,没有正式教师享有的各种福利补贴、社会保险。为了维持生计,补贴家用,不少代课教师过着亦教、亦农、亦工的生活。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财政部门应加大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西部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应由中央财力保障、公用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应建立健全代课教师的招录和退出机制。代课教师问题涉及编制、财政、人事、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运用“留、转、训、辞、补、养”等综合措施统筹协调加以解决。
三、按岗位需要调整农村地区教师编制标准。根据农村边远山区教学点的课程教学岗位实际需要,实行按岗定编、定岗招录。
(本报记者 董阳整理)
张鸣起委员
核心观点
拖欠工资,侵犯了公民的私人所有财产,针对这一问题的刑事立法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目前,针对拖欠工资的司法处理仍是一个难题。刑法并未将欠薪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政府垫付欠薪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的责任感。然而,这一做法,是拿纳税人的钱为极个别欠薪企业主买单,牺牲了纳税人的利益。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都是犯罪。”拖欠工资,侵犯了公民的私人所有财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针对这一问题的刑事立法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这无疑极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从保障民生的高度、从立法的层面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确定恶意欠薪、欠薪逃匿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设立“拖欠工资罪”。
对欠薪的严重违法责任人,不仅要追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使之受到刑罚处罚。通过严惩恶意欠薪、欠薪逃匿,有力有效地打击、遏制这种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报记者 董阳整理)
苏立清委员
核心观点
不断提高普通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要提出工资指数化要求。
工资是广大职工群众的主要生活来源。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广大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确保每个职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广大职工群众的期盼。现提出以下建议:
不断提高普通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和质量,合理确定并及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非公企业、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等为重点,努力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要提出工资指数化要求,即按照CPI指数调整货币工资,保证广大职工实际收入和基本生活不下降。
建立健全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基础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由国家制定出台文件,责成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与当地工会组织密切配合,在企业中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等长效机制。
(本报记者 施芳整理)
高天乐委员
核心观点
以立法的形式让住房保障形成制度,为政策的实施执行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继续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但是在具体的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完成缓慢,覆盖面过窄、供应量有限,监督体系缺失等。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为住房保障立法,加强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力度。建议以立法的形式让住房保障形成制度,为政策的实施执行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建议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地方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创新保障性住房土地有效供应,拓展融资渠道。建议能拓展多元化的商业融资渠道,以确保保障性住房开发资金,并对承建保障性住房的中小房企给予税费、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加大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尤其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降低准入门槛,放宽户籍限制,将更多的中低收入群体纳入保障。
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机制。建议可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由省级住房保障部门或省级政府直接领导,同时建议各级人大政协也加大监督力度。
(本报记者 施芳整理)
郭松海委员
核心观点
买了房,却不住、不卖、不租,过多占有了土地资源,影响其他人满足住房需求,为此应付出相应成本。
北京房价居高不下,中低收入家庭住到远郊,生活备感艰辛、交通十分不便,而相当一部分市区的房屋却空置着。
为此,我们应该借鉴法国、韩国、英国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北京的现实,对市内 5环以内的地区试征房屋闲置税。建议如下:
对北京市内的项目空置房屋开征房屋闲置税。对开发商竣工验收后的商品房,空置一段合理时间如一年或二年后,即被认定为闲置房屋。房屋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闲置土地要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房屋也不例外。
对北京市内的长期闲置房屋的业主征收房屋闲置税。买了房,却不住、不卖、不租,过多占有了公共土地资源,影响其他人满足住房需求,其消费行为产生外部负效应,为此应付出相应成本。
建立强有力的开征房屋闲置税的组织协调机构。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税务、土地、城建、房管、水、电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开征房屋闲置税工作指导小组,研究制定试征房屋闲置税的规则、标准,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政策。
(本报记者 崔鹏整理)
张俊九委员
核心观点
确立“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卫生综合管理体制。
我国已是世界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的国家之一。占我国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大多不重视职业病的防治。一些地方至今未依法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为此,建议:
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一是确立“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卫生综合管理体制。二是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基础上,建立“协调职业卫生三方机制”,确定牵头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整合行政资源,建立事权专一,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三是赋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规范管理本行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责,建立行业责任制体系,把管理真正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四是为工会依法履行群众监督职责提供方便和保证,实现各方通力合作的局面。
此外,还建议,解决劳动者因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职业接触史等证明资料而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难题。各地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理念,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
(本报记者 董阳整理)
刘京生委员
核心观点
引入商业机制,有利于城乡居民不增加个人负担的情况下,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
由政府负责筹资,引入商业机制、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来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已经成为国际上的发展趋势。
在基本医疗保障体制运行中引入商业保险运作机制,有利于社会保险主办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实施一体化管理、一站式服务;有利于城乡居民在不增加个人负担的情况下,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和更全面的服务;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管理效率,真正实现管办分离;有利于放大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应,减轻政府负担。
建议尽快出台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实施细则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允许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承办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基本医疗经办管理服务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保险保障基金和保险监管费。
(本报记者 曲哲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