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事项 | 1.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本确认书的内容保密。 2.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证明自己在仲裁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注意:当事人填写详细送达地址资料并签章后,须在开庭之日前(含当日)将本确认书交回或寄回,否则将视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相关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
当事人提供 的送达地址 | 当事人: 送达地址:邮政编码: 收件人:代收人: 电话(办公/住宅/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当事人对 送达地址 的 确 认 | 我已经阅读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在本案仲裁期间,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用人单位须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送达情况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