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升学网 > 劳动仲裁 > 正文
1995年12月19日劳动部办公厅在给河南省劳动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323)规定,“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
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
如何计算事业单位加
劳动法关于周末加班
高考志愿专业选择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