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纠纷仲裁是必经程序
近日,哈尔滨市一法院审结一起事实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因未经劳动仲裁直接提起诉讼而被驳回起诉。
原告张某(女)于2008年3月应聘到被告某摄影店工作,并约定月薪800元加提成的工资标准。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遭到被告拒绝。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一个月工资未发,后被告又扣除原告押金等费用。2008年6月,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达不成共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原告工资及押金2500元未支付。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及押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张某在被告摄影店工作期间,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原、被告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不合法。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该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