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我是一家北京公司驻上海办事处的员工,公司一直没给我买社会保险,我应该在哪里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律师解答: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局请示中所述职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你在合同履行地的上海市申请劳动仲裁,上海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