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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抚恤金发放标准,2022年四川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最新政策

更新:2023-09-17 10:33:27 高考升学网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那么2018年四川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什么呢?2018年四川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最新政策是什么?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四川抚恤金发放标准相关政策,仅供参考!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二、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5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1462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为每人每年11822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三、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3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五五”分担。

九、各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落实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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