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及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据了解,目前包头市执行的是2007年6月14日颁布的《包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在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方面,只要符合有关生育条件,单胎顺产可获一次性补贴18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一次性补贴2300元;多胞胎难产,一次性补贴2500元。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一次性补贴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一次性补贴800元。
如产妇和企业对产假计算存在争议的,可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如企业确实违反了现行法规,产妇可报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包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区将在近期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产假安排的规定,开会讨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出台相应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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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分)
2.产假天数:正常产假天数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奖励假按30天计算;
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引、流产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写明妊娠周数,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4.申请的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于申报次月支付到单位养老保险基本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