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为女职工怀孕及生育期间的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费和流(引)产费。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定额补助。具体标准为:生育一个婴儿2000元,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500元;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2000元,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1000元,妊娠不满12周流产500元。
生育津贴有所变化。
以前的规定是:顺产的,享受90天产假津贴,难产的,享受105天产假津贴;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津贴;符合国家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津贴。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产假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津贴。男性参保人员在配偶生育时,可享受10天护理假津贴。
现在的规定是:从今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产假津贴,顺产(包括妊娠满28周引产)的由90天增加到98天;难产的,由105天增加到11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