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月22日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上述规定,正常生育假合并计算至少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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