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及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
计生条例修改后,产假从原来最低98天,提高到158天,那生育津贴会多发么?来看答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具体由负责生育津贴发放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在全省全面实施。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不得以本单位相关规定尚未修改、尚未知晓、尚未通知等理由不遵守新修订的《条例》,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假待遇
女职工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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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福建人大网消息,19日上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福州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桦、叶双瑜、苏增添、张广敏、陈伦、邓力平、刘群英、潘征,秘书长牛纪刚和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李红、省法院院长马新岚、省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卫计委主任朱淑芳关于《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宋闽旺关于《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陈桦、叶双瑜、苏增添、张广敏、陈伦、邓力平、刘群英、潘征,秘书长牛纪刚和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李红、省法院院长马新岚、省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郁成关于《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