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1号)文件精神,我市从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待遇方面按照“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缴费年限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部分按满1年计算。
按照规定,此次养老金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对下列人群进行倾斜调整,适当增加养老金:一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二是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三是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389元的补齐到2389元。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我局将联合财政部门加快此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通讯员杨业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