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补贴是为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西安租房补贴申请指南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条件
3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新毕业大学生或5年内全日制“双一流”建设高校新毕业大学生可以申请西安大学生公租房
租金标准
过渡期内,租金标准执行廉租住房租金(建筑面积2.89元/平方米)。
办理流程
1.登记报名。新毕业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到大学生公租房项目现场或住房保障部门指定地点登记报名。
2.轮候配租。市保障中心根据新毕业大学生登记报名时间,分项目建立大学生公租房轮候库,根据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进行分配,并与大学生签订配租协议。
3.分配入住。大学生持配租协议到大学生公租房物业办理手续并入住。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及分配暂行规定》正式印发并开始施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
主要供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暂行规定》中所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租赁住房。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统筹和监督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发布等工作。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级住建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动态管理等工作。
保障性租赁住房这样申请
想要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无包括商品住房、私有住房、公有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实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有住房;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房及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等政策性住房保障,或当前已退出以上保障的。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房屋情况查询结果及在申请项目所在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承诺;申请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承诺。
另外,保障性租赁住房需依项目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网上服务平台”(目前正在建设中)选择拟申请项目,填报申请人信息、上传申请资料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住建部门受理;区级住建部门受理后,核查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接到补正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同时区级住建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应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保障性租赁住房这样分配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达到分配条件后,项目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应向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由市保障中心组织在“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房源信息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位置、房源数量、租金标准、租赁对象以及申请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面向本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首次分配时,若符合资格的申请数量超过房源总数的,应当通过摇号确定选房顺序。若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数量未达到房源总数的,可以按照审批通过时间顺序选房。区级住建部门应当对项目首次摇号、选房的全过程现场监督,确保按照选房顺序依次选房。放弃选房的,应当按照选房顺序递补。首次分配后的剩余房源以及保障对象退出后的空置房源,应当按照“先到先租、随到随租”的原则,由申请人在“服务平台”实时申请,按照审批通过时间直接选房。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非居住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的职工分配。面向本单位职工分配时,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在申请中明确房源公告信息及分配范围,并自行组织分配。面向本单位职工分配后的剩余房源,企事业单位可向市保障中心申请重新发布房源信息公告,按照第八条规定面向本市公开分配,租金收益归企事业单位所有。
另外,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后,项目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内容应当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交付条件、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区级住建部门负责每年对本区全部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资格进行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由出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清退房源。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腾退房屋的,经承租人向区级住建部门申请,可以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收取,过渡期满腾退住房。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人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或者存在擅自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区级住建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住房保障资格,由出租人清退房源,并计入保障性住房失信名单。申请人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