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是每月发放到学生。但是有的学校为了方便,都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一半。 大部分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的,而且助学金是分两次发的,每次发一半,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大都是在每学期快要结束发的。
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相关的原则是:国家助学金应该帮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而不是单纯按照学习成绩“排出一二等”的做法。再有一点就是应该实事求是,而不仅仅靠一张“贫困证明”来界定,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发了一笔又一笔,真正贫困的学生却面临着失学、饿肚子的现实,所以助学金的名单一般是要求公示的。助学金一般都是国家拨款或者是学校内部筹集的资金帮助那些学习优秀但家庭困难的孩子的补助资金。国家规定是每人每年3500元、但学校资金足的话会多发点,具体按学校规定。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促进教育公平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按照中央决策部署,近些年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市财政、教育等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已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资助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
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年满3-6周岁(当年8月31日为准)在园幼儿可享受如下资助:
1.保教费资助。按平均每人每月150元,全年10个月计算。
2.生活费资助。按平均每人每天3元,全年220天计算。
3.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和生活费资助。
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了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同时推行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如下资助:
1.免学杂费。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农村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实行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3.免教辅和作业本费。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向初中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辅材料。
4.免费提供字典。为农村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新华字典》。
3.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1250元。
4.营养改善计划。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黔江、城口、丰都、武隆、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及万州、开县启动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标准为在校期间平均每生每天4元。
三、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重庆在普通高中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如下资助:
1.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2.重庆籍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资助对象为具有重庆籍居民户口、当年就读我市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福利机构收养人员等人员。
3.学校减免学费等。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4.社会捐资助学。已建立彩票公益金项目、重庆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等社会资助项目,并完善捐资助学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为主,以顶岗实习、奖学金、学校减免学费和多种形式的社会资助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我市就读的中职学生可享受如下资助:
1.中职免学费。对全市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全市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资助,超出补助标准部分学费,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收取。
2.中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信息技术、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集中连片特困区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助学金资助标准为2000元/年,实行区县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按月集中发放到中职学生资助卡中。
3.中职住宿费补助。对象为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就读涉农、信息技术、学前教育专业的一、二年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宿费补助资金最终拨给学校,不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
4.顶岗实习。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5.奖学金。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中职学生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6.学校减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7.其他形式资助。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五、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本专科生教育阶段:
我市在普通高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同时实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普通高校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奖学金。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奖励5万名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全国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可以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5.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每学年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6.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在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乡镇事业单位(须在编在岗,不含城关镇)就业并服务满3年的重庆户籍和重庆市属高校毕业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本科专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已享受中央学费代偿政策和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可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相应扣除),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年限,以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为准,累计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24000元。
7.全科教师培养。对全市农村乡镇以下小学定向培养的本科层次全科教师,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8.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10.学费减免。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11.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12.其他。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研究生教育阶段:
国家奖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并举。
1.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以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将中央分配给我市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具体高校。在分配名额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2.学业奖学金。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而设立的奖学金。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
4.“三助”岗位津贴。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5.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原则上,研究生助学贷款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
6. 其他资助配套政策。各高校按规定从研究生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研究生奖助等开支;综合采取减免学费,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发放校内无息贷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高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吸引国外优秀学生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