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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玉林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校创办于1945年,原名广西省?林师范学校,1952年改名为玉林师范学校,1958年升格为广西僮族自治区玉林专区师范专科学校,几经更名后,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复为玉林师范专科学校,1994年更名为玉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2000年教育部批准,玉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玉林市教育学院、玉林高等职业学院(筹)、广西广播电视大学玉林分校合并升格为玉林师范学院。2003年玉林商业技工学校并入。
学校发扬“艰苦奋斗、以德为先”的优良传统,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师范性”的办学定位,努力建成国内知名、区内领先、以教师教育为特色的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玉林师范学院(简称“玉师”或“玉林师院”,英文名称为Yulin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YNU)。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东校区(玉林市教育东路1303号)、西校区(玉林市教育中路299号)。学校注册地址为玉林市教育中路299号。官方网址是http://www.ylu.cn或http://www.ylu.edu.cn。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
第五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争取发展研究生教育。学校根据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以及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主要培养品学兼优,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玉林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框架的中国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主管。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权限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六)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七)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三)依法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四)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照章程自主办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根据地方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招生数量与方案;
(三)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出具学业证明;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自主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八)依法聘用、管理、解聘教职员工,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依法获取、配置、管理、使用经费与资产;
(十)依法自主开展国(境)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依法获得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接受学校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持续改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公正评价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
(五)依法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党委常委成员根据分工和党委的决定、决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向党委负责。
第十四条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相关规定,重大事项分别由党委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委会,如遇重大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委会履行。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全委会、常委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全委会和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校长授权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相关部门领导视需要列席相应议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其决定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节 学术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审议、评定等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评审科研、教学、人才等基金项目,确定科研、教学、师资等奖励表彰人选;
(四)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条件,对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六)指导和监督基层学术单位学术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
(七)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八)指导、监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学术事项的执行情况;
(九)对学术争议事项进行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十)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25?33人组成,总人数需为单数。由学术造诣较深,教学和科研业绩突出,作风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大局意识强,热爱教育事业并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专家组成,原则上要求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应当有一定的比例。
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主要由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依据本章程相关要求,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组织推荐,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席位不超过全部席位的2/3。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校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其他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产生,并按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教学科研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进行设置和调整。二级学院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本院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二)根据实际需要,负责设置内部机构,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运行机制、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院教学科研活动,组织实施本院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应用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四)负责制订本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组织开展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不断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及管理;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并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六)负责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搭建合作与服务平台,制定合作与服务机制;
(七)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和资产;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班子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按岗位职位职责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议题由院长或书记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政领导可以根据议题商定其他相关列席人员。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基地等直属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二十七条二级学院和学校直属机构的设立、变更、撤并,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拟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节 管理服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直属业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后勤服务的竞争机制和评估机制,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学校管理与服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公布管理权限、管理程序、服务事项、办理期限等,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服务地方的需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支持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授权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节 民主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通过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方式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员工推动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福利、涉及全局的校内分配方案。
教代会履行讨论通过权时,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讨论通过的方案或办法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落实教代会决议,办理教代会提案。
学校工会作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分工会。分工会在校工会的指导下负责所在二级学院(单位)的工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师生员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师生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三十七条共青团玉林师范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其在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四项基本职能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向学生通报学校有关工作,接受学生监督和办理学生提案。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按其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众团体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六节 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玉林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和上级纪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获得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素质发展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五)按照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和开展活动;
(七)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类经济资助;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依法获得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三)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健全人格;
(五)遵守学术行为规范,拒绝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九)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学生依法设立各类自治组织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七条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在学校访问、进修、培训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依法获得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二)爱岗敬业,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保障和服务等各项本职工作;
(三)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以育人为本,促进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五)自觉加强思想道德文化修养,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依法应尽的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聘任(用)各类人员,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用)、晋升、解聘、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职员工队伍。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教职员工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外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资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经济责任、绩效评价、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与考核监督体系。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十一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资产购置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合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主动融入地方,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深化校地、校企合作,在治理结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继续教育等方面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支持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办学,鼓励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协同育人,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共同开发教材、共建教学团队、共建实习平台;探索共建共管或共同组建教育集团、二级学院、专业集群。
第六十七条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鼓励应用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推动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及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形式和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
第七十条学校根据需要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是学校联合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而组成的咨议机构,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
第七十一条 玉林师范学院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海内外校友成立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进修或培训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学生、学员,以及在学校工作半年以上的教职员工。
学校成立校友工作管理机构,加强与校友的沟通与联系,为校友提供各类服务,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其在募集社会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政府、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八章 校训、学校标识、纪念日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厚德博学 知行合一。
第七十四条校徽外形为圆形,校徽标志图案为“智慧之树”造型,造型风格为流线形,颜色为宝蓝色。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歌为《播种阳光》。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每年11月11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定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由学校法人代表签发,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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