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是什麽及有什么作用?这么说吧,它就像身份证,一人一号,终身管用!如果信息弄错了,将来入学会很麻烦的。对于家长来说,在学籍全国统一管理并和户籍脱钩后,过去在学籍流动时的一些费用就免掉了;过去很麻烦的转学,将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办理。那么广东中小学生学籍怎么查询呢?学籍号如何查询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广东学籍查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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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初级中学接受本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
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要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第六条 小学、初级中学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 小学、初级中学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 学 籍
第十二条 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
(一)《学生学籍表》
(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三)《在校学生名册》
(四)《流动学生名册》
(五)《毕业生名册》
(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义评表一”和“义评表三”;初中填“义评表二”)
(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八)《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特殊教育均按以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表》、《在校学生名册》、均在学生入小学或初级中学一年级时由学校统一建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加盖验核印章。
《在校学生名册》:小学一式两份,由镇教办验印后,分别存镇教办和学校;初中一式三份,由县(市、区)教育局验印后,县(市、区)教育局、镇教办、学校各存一份。
《学生学籍表》由学校填写后,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
《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表册中的学生数必须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休学后复学的学生的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
《学籍册》由学校保存。
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造《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学籍表》。
第十五条 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小学、初级中学,应为在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即统编号,编排方法见附件)。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不作变更,直至该生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号为序。
第十七条 学校将学生的有关情况填入《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国家教育部编制)录入计算机,并传送到镇教办;镇教办汇总后传送到县(市、区)教育局。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有镇以上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小学生到镇教办、初中生到县(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员,专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并予以合理安置。任何学校不得借故拒收转学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再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同意接收回函;转出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的转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后(含县[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刷。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本学期内学生转学情况,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附上转学审批资料及转入地的接收回函,送镇教办验核,再报(市、区)教育局审核备案。手续不完备的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在每学年结束前,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将本学年内转县(市、区)外及县(市、区)外转入生的情况报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教委)。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 完成每学年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十七条 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小学报镇以上、初中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考 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三十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七章 学科成绩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在对学科成绩考核时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掌握、运用和综合应用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
学期或学年结束前,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学年考试。
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的内容。
学年考试考一学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期、学年考试成绩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考查只分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免试一部份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不及格学科均应由学校进行补考。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籍表。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遵守《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奖状,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四十条 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并听取家长意见后,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肆业
第四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肆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均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学段不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肆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全省统一格式,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我省此前所作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相符者,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我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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