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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3-09-17 04:52:17 高考升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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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人才培养规格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习年限

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的学制,除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外,其余均为四年。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四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五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4-7年。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患病、出国、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1-2年,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2次,累计时间最多2年。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确认,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课程、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六条人才培养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对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均有最低学分要求规定。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

选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分为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种。限选课指与专业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学习能力以及就业方向选修的课程。

第八条学分计算

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课内教学(含课内实验),原则上16学时为1学分。

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1周计1学分。

体育课32学时为1学分,每学期1学分,两年共4个学分。

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项目学分,可作为全校性任选课学分,但最高不超过4学分。同一项目按最高获取的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具体规定按《湖南工程学院创新性实践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学分计算以0.5为单位。

第九条总学分

以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为主要依据,四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为170-180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为220-230学分。

第十条学生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按照《湖南工程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和《湖南工程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如下:

(一)百分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不能获得学分,也不进行学分绩点计算,60-100分之间按下式计算:

所获课程学分绩点=(一门课程最终评定成绩-50)÷10

(二)五档等级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优秀-4.5;良好-3.5;中等-2.5;及格-1.5;不及格-0。

(三)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均应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该课程的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2、一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四章导师制与选课

第十二条实行导师制,以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导师应根据学生个人的能力、志向和特长指导学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实行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程负责。对导师的要求与管理,按《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在班主任或导师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有关选修课的安排,选读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和完成实践环节,以取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选课具体办法按照《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选课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应以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为依据,首先要保证修完人才培养计划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

第十五条一学期内,所修学分(含重修)一般为20-30学分左右;允许上学期获得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增选学分;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允许其减选学分,以降低其学习负担,但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少不能低于15学分。

第十六条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课程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未按时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听课者,作旷课处理。缺考者不准缓考,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七条面对全校的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设。

第五章重修与免修、免听

第十八条人才培养计划内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考核不合格的其他选修课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考试缺考课程直接重修。

第十九条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按重修成绩登录,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和课程绩点。

已注册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以取得的最高成绩登录。

课程重修必须经过再次选课,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条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允许部分学生免听、免修部分课程,同时鼓励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后续课程,有关规定与要求按《湖南工程学院关于免听、免修及跳级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主辅修、双专业

第二十二条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在实行专业主修的同时,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设立主辅修、双专业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主辅修、双专业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湖南工程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跨专业选课、辅修、双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缴费与注册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修读本专业的学费,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学生缴费与注册按《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分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重修费按学分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凡由于学生本人原因导致退学、退选、退专业等,已缴学习费用不予退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工程学院本科各专业,专科专业参照执行,本办法从2009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有关新规定为准。如与本校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实施过程中发生而本办法未说明之情况,经所在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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