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以及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全市采用网络信息化方式管理学籍。
第四条市教委负责统筹安排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全市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辖区内学校和学生的学籍管理;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直接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招生入学
第七条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凡入学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保障入学。边远农村学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入学政策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第八条合理划定入学范围。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为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初中,可实行多校划片、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确定划片方式和范围要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并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审慎论证。
第九条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区(县)域内不符合“三对口”入学原则的户籍学生,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条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证明、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就读学校提出就学申请。
第十一条公办学校应当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对口招生学校力所能及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廉(公)租房住户、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二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规模招生。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需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主动公开招生计划、入学程序、划片范围等招生信息。学校应在每年7月20日前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领取入学通知。
第十四条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公办学校应当接收本招生片区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不得提前组织招生。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大班额”,着力消除“超大班额”,提倡小班化教学。
第三章学籍建立
第十六条入学新生需在新学年开学1周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不能按时入学的,由学校协助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动员学生入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生基本信息(附件1),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七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八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道德品质、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班主任协助学校学籍管理员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第十九条的(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四章学籍变动
第二十一条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
(二)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三)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四)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五)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六)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二十二条休学、复学
(一)因病假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因出国等原因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到学校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3),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在休学时填写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上注明复学原因,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复学处理。
(三)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一学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四)休学、复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留级、跳级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二)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学校考核,能达到相应年级学习水平,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附件4),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跳级处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四条借读、辍学
(一)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长期从事野外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且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等,可到其他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子女也准予借读。
(二)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新生原则上在所读学校取得正式学籍,不予借读。
(三)申请借读的学生,由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到借读学校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5),并经原学校、借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
(四)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借读学生电子学籍由原学校管理,纸质学籍档案随学生由借读学校管理。借读学生原则上回原校参加毕业考试,由原校颁发毕业证书。
(五)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控辍保学处理。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和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应及时告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配合做好辍学学生的动员返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升学、毕业
(一)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二)学生在小学、初中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和初中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毕业证书。
(三)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学校颁发。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六条其他异动
(一)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二)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三)如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四)学籍档案实行“籍随人走”。学生因转学、升学等原因,就读学校发生变化后,原就读学校应将学生电子档案、纸质档案转至新就读学校。原就读学校保留必要的备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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