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乡村医生养老金新政策,湖南乡村医生涨工资待遇最新消息
各市州卫生局:
为更好的理解、把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精神,经与有关职能部门商议,现就各地在执行文件中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解答。请各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结合政策解读,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文件所指“乡村医生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2、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3、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不能断章取义。
(老年乡村医生也就是通常所指的老年乡村医生、老年赤脚医生)
二、文件中“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主要指哪些文件?
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是指: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中,“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中,“七、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二十五)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地方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三、若申请人户口有变动,怎样办理审批工作?生活困难补助如何发放?
答:1、原在外省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现在户口迁往我省的,不属于本文件发放范围。
2、若在本省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现在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县市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均须回原执业所在地逐级办理审批等手续,待原执业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四部门审批(含公示)完毕后,由申请人将《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送“申请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并由“申请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各地均不得拒绝接收。
四、如何理解“受过刑事处罚的”?
答:在指申请人从事乡村医生期间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如何理解、计算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连续性?
答:1、本文件规定,必须是连续工作年限,若有间隔,以连续工作最高年限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发放依据。若连续最高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不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2、若计算连续工作年限时涉及到跨县市区的,由申请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县市区进行审批汇总,该申请人在其他县市区的《审批表》作为附件。若在两个县市区工作存在时间上的间隔,连续工作年限较低的年限不予考虑。
六、《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简称《审批表》)需要报送市、省级相关部门吗?
答:不需要。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完善乡村医生个人报送的《审批表》,并进行汇总,形成《汇总表》,逐级报送,逐级审核。《审批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留存备查。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报送《汇总表》时,同时报送《统计表》(样表附后)。
七、怎样理解“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答:根据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只有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政府102号文件规定了生活困难补助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发放,因此生活困难补助领取人员应当是前述两类人员之外的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地要积极引导其参保。此项政策条件请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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