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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工作,为国际学生在云南学习提供便利,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正式批准在云南省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云南省上述学校接受教育或培训的外籍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政策,指导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校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省外办、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并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招生学校备案工作,将招生学校名单定期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制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于新生入学前6个月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替代学校招生。
第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对国际学生健康状况、学习意愿、学习能力等进行审查,采取适当形式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
第十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将学生持用的身份证件报州(市)级公安部门核查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6个月内)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团组国际学生未满 18 周岁的,学校应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派人随团担任国际学生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及转学的有关费用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三条 学校或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或补助,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入学前,须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不得录取,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政治素质好,师德师风优良并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国际学生学习成绩和考勤等日常表现。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及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学。转学条件和程序由所在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组织国际学生到校外实习或实践时,学校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在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加注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国际学生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相关信息的,不得到校外实习。
第二十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国际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开展学籍管理工作,为达到考核要求的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国际学生管理机制,由校长负总责,一名副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管理检查。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按学校和当地公安部门规定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学校须在开学报到时与国际学生签订关于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校纪校规的告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任何机构及个人均不得在校内开展并组织任何与宗教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属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门报备招收的国际学生名单,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属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门报备颁发毕业证书的国际学生名单。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规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协助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此规定制定属地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指导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教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其他有关留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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