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教财〔201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普通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指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已毕业借款学生给予代偿贷款余额本息的救济措施。
第三条在江苏省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一)借款学生死亡。需凭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鉴定证明。被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需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借款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凭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学生。
第四条还款救助由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自愿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者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受理并初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条还款救助申请。毕业借款学生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写《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持居民身份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者毕业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持伪造或无效材料申请还款救助者,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予以惩戒。
第六条还款救助受理。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常年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对工作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主动协助其申请还款救助。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具体原因。
第七条还款救助初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现场受理时,应认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退还原件并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主要证明材料扫描备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初审时,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措施,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做好相关记录。每年5月和10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初审通过的还款救助申请录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扫描文件,填写《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初审汇总表》(附件2),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原始申请材料整理成册备查。
第八条还款救助终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审核还款救助申请,按不低于45%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将终审结果书面反馈有关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不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在反馈中说明具体原因。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所需经费来源包括上年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和学生奖助基金等。
第十条每年6月和11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就审批确定的救助申请商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集中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救助代偿操作,凭经办银行出具的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政策的宣传,安排专人负责还款救助工作,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工作职责明确。
第十二条还款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将救助申请、审批和资金代偿材料完整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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